亚利聊政采(80):“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请你做专家
作者: 发布于:2017-02-02 12:5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您相约。(请点击这里播放语音节目)
本期音频由中高级公商务技术座驾瑞风A60特约播出。今天是大年初四,先给大家拜个晚年,祝大家新春快乐,鸡年大吉!过年这几天,你一定遇到什么开心事了吧?别忘了在留言板上分享哦!
言归正传。七天的春节长假就要接近尾声了,各行各业都将切换模式,重新投入到紧张有序的工作中去。最近,2300多人通过注册“易采通”APP收获了《政府采购案例精编100(之二)》。不少人表达了收到赠书的喜悦心情,也希望“易采通”成为业内人士通过手机获取专业知识的互动交流平台。一句话,遇到业务问题时,易采通就是你身边的老师和顾问。
这些关切和希望,让我们充满了信心和动力。今天借鸡年春节的吉利时光,聊一聊这款业界第一APP的定位和功能。“易采通”是为用户提供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分享的交流平台。“有问有答”频道,及时解决用户难题的互动交流社区。不管你在山西还是江西,不管你在北京还是上海,不管你在兰州还是广州;也不管是早上清晨7:00还是晚上10:00,只要你遇到问题随时可以在这里提问。这里不光有买家,也有卖家;这里有代理机构,也有监管部门;这里还有特邀专家入驻在线解答。热点也好,难点也好,只要你有问,专家就有答。如果你的回答被采纳成为最佳答案,就会有积分或红包相送。当然,为了尊重专家的知识产权,对于部分在线咨询,以后会采取收费模式。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上线以来,有问有答栏目收到了不少读者的提问,还有热心网友的回答。这期,我来分享两个,供同行借鉴。
第一个问题。有医院采购人提出,他们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一种试剂后,中标供应商赠送配套设备是否合法?
“有问有答”频道上专家给出的最佳回答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而赠送设备违背了“有偿取得”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要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又有人提出,如果把赠予写入招标文件,只要没人质疑招标文件,应该就合法了吧?
应该说,这样的招标文件与“有偿取得”原则相悖,本身就不合法。有人想不通,赠品增加了国有资产,不是很好吗?事实是,赠品没有反映公平交易中严格的对价关系,破坏了公平原则,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也为“小金库”留下了操作空间。“有偿取得”是大原则,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没有赠品的一席之地。
那么,这种情况该怎样避免呢?对此,专家建议医院采购人:租赁是政府采购法定的形式之一。通过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以租赁形式采购医疗设备服务,应该能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
第二个问题是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的,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合同该怎么办呢?
最佳回答,中标供应商拒绝签合同可能出于不同的原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采购人可发函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如果供应商依然置之不理,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也就是说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是采购人方面的原因,采购需求不明确的,应由供应商按投标(报价)文件的约定履约,采购人不得提出超出采购文件标准的不合理要求;如果采购人想以不正当理由劝退供应商,主观上不愿签中标(成交)合同,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由集中采购机构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督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正常签订合同。
有关外部原因造成的拒签合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如产品停产,可建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选择不低于原中标(成交)产品品牌型号的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替代;也可建议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可抗力造成的拒签,如自然灾害等因素,可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供应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易采通”APP上线刚刚两个月,“有问有答”频道也在起步阶段,期待同行专家的支持和关切。如果你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什么疑问,或网友提出的问题你正好有答案,欢迎在有问有答频道中分享出来。如果三个月之内你有30条答案被评为最佳答案,那么,恭喜你!你就成为“有问有答”频道的第一批30名专家之一!当然,酬劳自然也是有的,取费标准届时会告知你。30名业内专家和政府采购信息网一起开启政府采购知识互助分享新模式。白金动力,音乐空间,瑞风A60,值得你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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