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78):设定最低投标限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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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投标人的报价如果都超过了项目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采购项目就得废标。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许多人将项目预算称之为价格上限。近日遇到了一个“价格下限”的案例。一采购人要求某集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价格下限。凡超出价格下限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不能进入下轮评标程序。”那么,设定投标报价下限是否合法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单位对一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该项目采购预算280万元。为保证项目的质量,防止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投标报价不得低于250万元。凡超出价格下限的投标报价都不予接受,不能进入下轮评标程序。有A、B、C、D、E5家供应商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245万元、256万元、260万元、267万元、270万元。经评审,最终C公司取得中标资格,中标价260万元。中标公告发布后,B公司质疑采购文件违法,认为应取消C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采购。理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有人认为设定投标价格下限是合理的,理由有三:
一是采购文件可以设定最高限价,设定最低限价合情合理。可以保证质量,防止低于成本价投标引发豆腐渣工程。
俗话说:“便宜没好货, 好货不便宜。”同样的东西,品牌不一样,质量也不一样。贵一点的东西呢相对更有质量保证,买了放心。
二是预算执行的需要。如果报价低于预算太多,财政要收回结余部分,这势必然会影响第二年的预算额度。
三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地方设定最低限价在所难免。在契约精神缺乏的当下中国,投标单位低于成本价投标,对于采购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因此可以将成本价设定为最低限价。
主张不合法的人认为:即使有上述种种理由貌似合理,设定价格下限仍是违法的。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设定价格下限也有违“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那么,到底设定价格下限是否违法呢?我认为,确实违法。
在项目的招标采购中,科学合理地公布最高限价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重要作用,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时项目就得废标重来,这会加大采购成本,因此将采购预算设定为最高限价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因此设定价格下限属于违法行为。
也有人提出可以将成本价设定为最低限价,其理由是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但是,不同的单位生产同样的产品,成本可能是不一样的。准确计算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价是非常困难的,这源于报价中成本的“测不准原理”,绝大多数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地计算出来。而且,目前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按成本价设定价格下限缺乏可操作性。在评标阶段,对低于成本的报价也是很难衡量和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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