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利:高校采购应做好50个风险防控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1-13 10:33: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在高校论坛上做高校采购50个风险防控点的分析,主题为“权责·边界·防控”,主要分析了政策下高校扩大的权力与对应的责任、50个风险防控点及加强内控建设的措施等。
高校权力扩大后需要做到权责对等
刘亚利表示,高校在会议费、差旅费、科研经费调剂等各方面的权力加大,尤其是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至少有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简化、采购进口科研仪器无需报批(备案)及预算资金的调剂权限等五个扩大的权力。
“2016年,国务院于2016年5月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财政部于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等事宜;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等事宜。”刘亚利梳理了2016年高校采购的一系列新政策。
刘亚利表示,高校采购权力扩大随之而来的是责任,需要做到责权对等。增大的责任要求高校在进行采购工作时把握好边界,即对科研仪器设备的准确界定,明确范围;明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空间如何创新及做到高效;高校也需要在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用好权,依法依规推进工作。
“作为采购人,高校也需要贯彻落实2003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14年间,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形成了“1+1+4+N“的框架体系即《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个财政部长令(18、19、20、74号令)+ 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经常性地对相关知识进行更新。”刘亚利建议。
把握好50个风险防控点
刘亚利表示,作为高校采购人员,需要做到守正与养气。依法依规工作,同时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政府采购的风险是多重的,最少存在两方面即成交风险(包括需求、质量、价格、效率与服务)与法规风险(技能风险、廉政风险)。报社根据采购人的风险点,梳理出了高校采购的50个风险防控点,分别体现在10个环节,即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合同执行、采购文件保存、采购资金支付、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处理、接受监督检查与自主行使权力等。如在第一个环节--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的责任为依法编制并报批采购预算、依法编制采购计划并备案、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正确选择或变更采购方式、依法办理委托代理事宜、依法实施批量采购这七方面,还需要明确七个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违责风险。”
做好内控管理
刘亚利表示,采购部门在一个学校中被称为高风险部门,所以更应该做好内控管理来防范风险,保护自身。“2016年11月,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明确指出,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内控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
“但是在各单位推行内控管理的工作中,报社记者在采访时也发现存在法律研读、理解不到位;制度待完善;受制于编制;流程未理顺等等现状。问题主要集中为采购方式选择不够科学、部分采购人预算编制粗放导致设定的招标采购标准过高、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评审办法制定不够科学、采购单位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确认专家评审结果等。防范自身风险的有四个对策,一是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包括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强化内部监督;二是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包括界定岗位职责、不相容岗位分离、相关业务多人参与、实施定期轮岗;三是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包括加强所属单位管理、完善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审核制度;四是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包括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明确时限要求、强化利益冲突管理、健全档案管理。采取的具体措施为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建章立制、完善技术保障与强化运行监督。”刘亚利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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