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
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信息共享,规范PPP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PPP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部制定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信息共享,规范PPP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PPP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PPP专家的遴选、入库及PPP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PPP专家库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PPP专家库信息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和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PPP中心(下称“PPP中心”)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PPP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PPP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PPP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
(三)PPP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与绩效评价;
(四)PPP专家库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础专家库由国务院各部委推荐专家和PPP中心定向邀请专家两部分组成。基础专家库中专家可作为今后申请入库专家的推荐人和评委。
第六条 PPP专家库实行开放申请制。在基础专家库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的方式扩展。
专家个人可在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提出入库申请,经一位在库专家推荐和另外三位在库专家的匿名评审后,成为入库专家。申请人、推荐专家、各匿名评审专家应分属不同机构或单位。
PPP中心可直接向目标专家发出邀请,受邀专家填写个人信息后并经PPP中心审核后成为入库专家。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工作满13年,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0年;
(三)从事PPP领域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等相关资质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熟悉PPP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四)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申请专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库:
(一)在专业领域高水平期刊公开发表过PPP相关论文;
(二)在经济管理类高水平出版机构出版过PPP相关著作;
(三)深度参与或组织管理过2个以上PPP相关课题或项目;
(四)参与过财政部示范项目运作、评审或其他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入库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财政部及其直属单位委托,参与PPP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宣传培训活动。
(二)受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方等委托,参与PPP项目相关方案设计、评估论证、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审核个人申请专家的入库申请。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PPP工作及PPP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推荐优秀专家进入PPP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PPP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不得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PPP中心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PPP中心官网予以公示:
(一)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财政部或PPP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PPP专家库。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六条 PPP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PPP中心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PPP中心向社会公开。未经PPP中心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PPP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财政部PPP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PPP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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