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财政部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大事记
1、财政部部署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八大要点
2月19日,财政部发布《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财政部明确提出,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着力围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夯实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政府采购宣传和研究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工作以及积极稳妥开展对外谈判八项工作展开。
2、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召开
4月14日,由财政部教育中心和国库司联合举办的 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在江苏镇江开班。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框架讲解、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中国政府采购网数据接口规范说明、浙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经验介绍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相关知识介绍等。
3、财政部启动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6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将从北京、河南、山西、陕西4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15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4、财政部出台政采活动内控管理指导意见
7月4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明确了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随后,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阐述了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指导意见》对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指导意见》针对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等。
5、财政部明确失信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8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次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6、财政部政府采购规模首次突破两万亿元
财政部8月11日公布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两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765.2亿元,增长2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3.1%。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服务类采购大幅增长,较上年增加1409.7亿元,增长72.9%,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明显上升,比上年提升4.7个百分点。从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来看,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分散采购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上升。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等采购政策,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目标。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达到1346.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71.5%;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达到1360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1.5%。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6072.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6.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6564.6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0.8%。
7、财政部要求失信登记应录入主体标识码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财政部办公厅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简称主体标识码);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8、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财政部10月18日发布公告,明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就“谁来查”、“怎么查”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财政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此外,《细则》还强调,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将及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刘昆副部长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转型
9月29日-30日,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出席会议并讲话。刘昆明确了“十三五”时期财政国库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转型,构建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要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持续完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积极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稳妥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
10、财政部通报表扬35家中央单位政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财政部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9月底向相关单位印发了情况通报文件,35家中央单位获财政部通报表扬。财政部主要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数据质量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对中央主管预算单位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11、财政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
财政部10月20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在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12、中欧GPA研讨会直面国有企业出价难题
10月25日,由财政部和欧盟共同举办的中欧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双方就国有企业出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研讨会上,中方代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政策研究组处长季晓刚和欧方代表--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分别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进展--前景和落实》和《欧盟GPA之采购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机遇》的报告。
13、财政部发文规范中央单位预算管理及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采购
财政部11月17日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4、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三项内容实施动态监管
财政部在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2016]413号)中明确,为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将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等三项内容实行动态监管。
1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4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执业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四章二十五条。
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办法》有5大亮点35个要点值得关注,明确了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面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12月7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7、财政部推行变更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
财政部11月29日印发《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号)通知,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程序,提高审批审核工作效率,保障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通知》,此次简化优化相关审批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3项举措。
18、明年起中央批量集采将实行四项新规
根据财政部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将进行4项调整。具体包括: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单独采购售后服务,京外单位不再实施空调批量集采,适当提高协议供货采购数量规定上限等方面。《通知》要求,各中央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并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19、财政部发文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财政部12月1日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环节的主体责任。
20、财政部举办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12月13日,由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的“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山东烟台开班。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在培训班上通报了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成效,并对2017年的工作重点进行了全面部署。娄洪为明确了2017年政府采购的五项重点共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二是继续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三是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四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五是进一步构建适应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监管机制。
21、财政部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
12月22-23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在北京召开。本次培训内容有七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7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2016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讲解及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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