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动PPP】
项目公司股权变动:股权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靳律师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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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律动PPP”文章《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律动PPP过往文章)一文中,我们已经提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是社会资本方退出PPP项目的一种方式。从一个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看,政府方花费了时间、精力、金钱选定了社会资本方,想和它共度余生,必然希望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它成为“落跑新娘”。今天,我们来聊聊项目公司股权变动的一二事宜。
如果把PPP比作婚姻,那么,在不同的阶段,彼此共同过日子的内在机制可能是不一样的。拿非经营性项目为例,在建设阶段,那是社会资本方围着政府转,“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项目最大的吸引力在于施工利润,不是已经出现了投资收益率为零的案例吗?在运营阶段,社会资本方的施工利润已经实现,项目已经属于“昨日黄花”,社会资本方“喜新厌旧”,追逐其他项目,属于“食色,性也”。对于地铁等经营性项目,经营阶段是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得收益的关键期,则双方必须“举案齐眉,相敬如宾”。
实际上,股权转让只是股权变动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项目公司是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了实现项目目的、维护各自的利益、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政府方及社会资本方均会要求对股权变动做一定的限制安排。安排好了,大家和和气气一起过日子;安排不好,小则日子吵吵闹闹不得安宁,大则什么“曾许一世情深”都恐怕最终变成被吃瓜群众围观的闹剧。
项目公司的股权变动,既包括股东的变更,也包括股权结构的变更;既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也包括股权质押等对外担保的情况。诚如我们在《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律动PPP过往文章)中所提到,绝对禁止股权变动不合适,但是,不做限制,也说不过去。在政府出资方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对社会资本方股权变动做一定限制安排,往往也会对政府方股权变动做一定的限制安排。
一般而言,在PPP项目中,对股权变动的限制方式包括:需要向政府方书面同意才可发生股权变动;符合PPP协议、合资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不需要另行向政府方/社会资本方申请同意的股权变动;要求社会资本方持有项目公司一定的股权比例或保持实际控制权,等等。上述股权变动都应该与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相对应。在项目实施前,政府方以及社会资本方就上述限制方式结合各方利益的考虑、期限的划分、受让对象的限制、变更的目的等因素在PPP协议、合资合同等文件中对不同的变更情形作相应的安排。
从期限的划分而言,对于某些看中社会资本方的融资、建设能力的项目,往往对项目公司股权在建设期的变动加以较为严格的限制,而看中社会资本方的运营能力的项目,则相应对项目公司股权在运营期的变动加以严格限制。上述限制是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大股东能够协助或确保项目公司实施该项目。
从受让的对象而言, 社会资本方对外转让股权的,政府方往往要求受让对象满足一定的要求,如具备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营等基本履约能力及资格等。
从股权变动的目的而言,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往往会允许在为项目融资之目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质押等股权变动,特别是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引入财务投资人。如果社会资本方有上述需求,则应在谈判、起草协议文件过程中,为上述安排预留一定的接口及空间。
股权变动的限制安排,不是“一刀切”,什么时候能动,什么时候不能动的问题,说到底,还是应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各方的利益诉求,对不同的情形的股权变动设置不同的限制方式。想要和和美美地过日子,那是得先花点心思把上面问题都考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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