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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PPP】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

作者:靳林明 发布于:2016-12-15 10:14:45 来源:PPP知乎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靳律师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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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接着聊融资。此前的“律动PPP”文章已经分别介绍了ABS、绿色债券和PPP基金;今天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简要介绍另外一类融资工具—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是什么


  大家即使没有接触过融资租赁,从“融资租赁”这几个字大概也会了解融资租赁的性质,其属性应该包括“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提供资金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通俗一点说,融资租赁就是,“金主”出钱给企业所需要的设备,企业定期向“金主”支付租金。


  与传统租赁相比,设备是按照企业需要采购的,属于“私人定制”;出租人的回报就是企业分期支付的租金,租金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和购买价款对应的资金成本(相当于企业还本付息)。


  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相比,其最大的区别在于,银行贷款时,贷款银行一般会考虑借款人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的合理配比(就像项目资本金与银行贷款的比例要求),借款人利用贷款资金购置的租赁物,资产所有权属于借款人。


  各位可能有疑问了,企业分期付款买设备不也一样效果?这个假设成立的前提是,企业的信用能力能够使得设备供应商同意赊账。另外,在财务处理和税收上,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也会不同。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讨论,主要是从融资租赁的作业原理角度展开的。在中国法律体系内,存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为具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但生产资料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融物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归银监会监管,属于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则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而融资租赁公司则无法获得该待遇。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迅猛,数量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 而金融租赁公司则是凭借其资金筹措能力的优势,在大型项目中一展长才。


  事实上,融资租赁介入基础设施领域不是新鲜事。我之前就处理过不少污水处理BOT项目中涉及的融资租赁事宜,也处理过电力项目涉及的融资租赁事宜,甚至高速公路项目中也有融资租赁公司的身影。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68号文”)提出了“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随着本轮PPP的大发展,融资租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会。


  2参与方式


  (一)融资租赁可以不同业务形式参与PPP项目


  融资租赁其实是一种金融工具,融资为主要目的,租赁为工具手段,设备为载体。这一方式更适合设备投资占较高比例的PPP项目,当然,这也和融资租赁涉及的具体金额有关。融资租赁业务常见的主要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等,前两类较为常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向供货人购买选定的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涉及供货人——租赁公司——承租人三方的业务形式。直接融资租赁,可以缓解基础建设的短期资金压力。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提高资产流动性、均衡税赋、改善资产负债表等原因,将自有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出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处租回使用并且按期支付租金的业务形式,其主要特点是供货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不同角色参与PPP项目


  常见的情况主要有:


  (1)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具备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优势,联合其他社会资本如建设方、运营商、原材料供应商等的情况更为多见。这里的角色与一般的社会资本方无异。四川达州至宣汉快速通道PPP项目便是其中一例。


  在四川达州至宣汉快速通道PPP项目中,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路桥”)、首都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及重庆扬子江和远融资租赁公司(“扬子江和远”)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成为该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该项目全长15.989公里,概算投资总额为24.33亿元,初步确定政府投入资金1.2165亿元,占股权比例20%,社会资本方投入资金为4.866亿元,占股权比例为80%,项目建设资金缺口部分约为18.2475亿元,该部分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融资解决,运作方式为BOT(建设——运营——移交),合作期限为23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为20年,项目为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无直接收入来源,采用政府付费方式。


  实际上,我好奇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其利润点在哪里?投资收益,施工利润,融资收益?好奇的“吃瓜群众”可以好好研究一下。


  (2) 融资租赁公司与PPP项目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比起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直接参与PPP项目的情况,融资租赁公司与PPP项目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成为PPP项目的金融服务商的情况更为常见。


  主要的交易模式为:社会资本方设立PPP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与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根据项目特性与需求以直接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等业务形式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为载体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售后回租常见于有大型设备资产但现金流较紧张的存量项目,项目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以获得资金,再通过双方签署回租合同,项目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获得设备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租金收入的来源为项目自身收益及政府相应补贴资金,项目期结束后,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名义价格转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资产。这一交易形式可以达到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财务现状的效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售后回租业务被认定为金融服务,税率由17%(承租人可抵扣)改变为税率6%(承租人不可抵扣)。售后回租的承租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可能会导致该售后回租业务失去节税优势。


  对于项目建设期资金需求较大的新建项目,一般采用直接租赁的方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设备给项目公司使用,租赁期间融资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而项目公司定期向融资租赁支付租金,获得设备的使用权。非回租型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仍属于租赁服务,这一形式不仅能减轻项目初期建设的资金压力,也能享受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项目公司的税务成本。


  3小结


  通常而言,融资租赁不属于表外融资,融资租赁作为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一种备选融资工具,作为社会资本方来说,应该有较为系统的思路。投资人应该根据具体PPP项目的特点,从财务、税务等不同角度分析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方式的优劣。对于部分PPP项目设计量远大于实际运行量而导致项目现金流达不到预期、偿债能力较弱,都要做出对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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