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在地方政采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政采规章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放管服"取得新成效
2017年重点任务
2017年是实现“十三五”改革发展目标的重要一年。在此,我就明年将重点推进的几项工作和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一些说明,以便大家理解和落实。
(一)关于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问题。
围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项工作已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巡视整改要求,抓紧完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等工作,推动该《办法》尽快出台。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采购标准化文本、政府采购交易规程和技术标准制订工作。
(二)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信息化建设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重要的支撑手段。我们也于今年4月举办了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培训班,明确了重点任务和有关要求。下一步,各地要在已经取得的工作进展基础上,继续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一是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完善信息公开功能,加强政府采购网分网的建设,在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中建立固化工作机制与流程,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二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为简化优化审核流程、政府采购执行动态监管、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等改革任务的落实做好技术支撑;
四是加快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支撑建立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要求。
(三)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问题。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已于11月19日正式印发,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有关要求,把《办法》的具体规定落到实处,加强有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切实做好专家选聘、抽取、解聘工作,把好专家入口关、使用关、退出关。近期,有三项任务比较紧迫。
一是财政部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国家评审专家库和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推进评审专家全国资源共享;
二是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评审专家管理细则和劳务报酬标准,对照《办法》要求对本地区相关制度文件和信息系统进行清理调整,组织好本地区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工作指导;
三是各地要尽快完善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健全随机抽取工作机制,落实专家选聘、使用、退出要求。
(四)关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有关要求,各地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建立。但同时也还存在一定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级次差异和区域差异较大,县市级公开程度不理想;信息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还存在缺失;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还没有到位,个别地方没有处理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的关系,一些地区的政府采购网分网形同虚设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不细化、不全面,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格。2017年,司里将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着重解决制度规定不细化和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同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形成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为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要加强对采购单位和县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指定媒体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要主动关切和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一些热点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
(五)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进一步构建适应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监管机制,结合简政放权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继续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把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这是适应简政放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对采购执行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以及信息公告等环节的监管,推动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目前,财政部已着手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采购公告信息与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并逐步扩大动态监管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动该项工作开展。
三是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主动利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果。
(本文为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在2016年12月13日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