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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网上竞价新系统上线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6-18 11:09: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盗版软件,或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当书面答复。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一)竞价时间截止后30天内,采购人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选择成交供应商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

 

  (二)竞价时间截止或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强迫供应商退出的。

 

  第四十七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二)不履行竞价承诺或放弃成交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的;

 

  (三)成交后,因产品质量或违约等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

 

  (二)成交后不履行竞价承诺或放弃成交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三)成交后,因产品质量或违约等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供应商提供盗版软件,或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第五十条 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国采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竞价资格。符合条件的,国采中心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竞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竞价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国采中心提出。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及《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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