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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网上竞价新系统上线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6-18 11:09: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三)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二十六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 ,成交供应商因故放弃成交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说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书面说明后,向国采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变更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当废标:

 

  (一)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不满足竞价需求的;

 

  (四)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通过国采中心网站免费注册,获取权限,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参与竞价。

 

  第二十九条 网上竞价为一次性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公告要求,正确报价。供应商报价失误导致报价无效,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对产品质保或售后维保有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上传相应的质保或售后维保承诺函。承诺函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报价时,供应商应当按照资质要求上传资质文件;相关资质文件是外文的,应当上传与原文签章相一致的中文文本。

 

  第三十三条 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应当包括: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协议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当地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上传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能选择成交:

 

  (一)报价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二)不满足竞价需求的;

 

  (三)恶意报价,围标、串标谋取成交,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上传的电子文档无法辨识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并按竞价需求和报价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竞价时间截止后原则上不得退出。

 

  第三十七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与采购人联系,商定供货事宜。

 

  第三十八条 报价时间截止或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主动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依照合同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国采中心的操作

 

  第四十条 国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注册审核;负责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维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依据规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采购人提交的非报价最低供应商的选择结果和废标项目实行二级审核。

 

  第四十三条 竞价需求成功提交后,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竞价结果成功提交后,原则上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相关当事人可据实向采购人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反映,也可向国采中心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第四十五条 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网上竞价资格,直至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成交供应商不履行报价承诺的;

 

  (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退出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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