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举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例》培训班,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瑛:联合惩戒 建专家黑名单和评审记录反馈机制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6-24 17:26: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6月24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例》培训班在河北涿州开班。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出席会议并讲话。她表示,为督促专家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财政部门将完善对专家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建立违法专家“黑名单”制度和专家评审活动记录反馈机制,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据了解,本次培训为财政部首次面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的专题培训。培训为期一天半,主要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点条款讲解,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采购评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职责,旨在促进评审专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例》,深入、扎实贯彻《条例》。来自中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近300名评审专家参加了培训。
 
正文.jpg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出席会议并讲话。   摄影/徐颖哲
正文.jpg
 
  王瑛指出,《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目前,中央和全国政府采购专家库入库专家已达9万多人。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快速增长,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在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家数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均、覆盖品目不全,难以满足采购活动需要;专家水平参差不齐,专家不专,影响采购评审质量;部分地方专家抽取不规范,保密措施不到位,进而引发腐败问题;专家权责不对等,缺乏对专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导致专家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信力。
 
  王瑛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拥有较大决策权,从权责对等角度出发,为了督促专家公平公正开展评审活动,必须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依法对违规专家进行惩戒。
 
  具体而言,要引入社会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按照《条例》要求,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要公开评审专家名单,通过引入社会监督提高评审的质量,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同时,开展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逐步把对专家抽取、反馈等活动列为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专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产生,是否按规定回避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此外,要加大处罚力度。《条例》对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评审专家有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并将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受到处罚的评审专家实施联合惩戒。
 
DSC_5506.JPG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例》培训班在河北涿州开班。    摄影/徐颖哲
 
    王瑛在讲话中还提到,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违法专家的“黑名单”制度,保证随机抽取专家质量。并建立专家评审活动记录反馈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反馈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财政部门要据此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王瑛表示,《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对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认真落实好《条例》对专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除了要建立完善对专家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外,还应当建立完善随机抽取的专家选择机制,建立完善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探索建立有效的需求咨询机制。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