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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

作者: 发布于:2016-09-28 10:02:19 来源:财政部

  近期,自治区财政厅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采购[2016]35号)。该办法是国家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注册登记手续以后出台的最新管理制度,对加强代理机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十一章、四十四条,内容分四个层次,一是总则和代理机构注册登记程序,内容包括:本《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工商注册地在新疆范围和疆外的代理机构注册登记程序等;二是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内容包括:代理业务的取得、采购文件的制定、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三是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质疑和投诉处理、考核管理、监督检查等;四是附则内容包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等。《办法》的施行为加强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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