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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污点疫苗企业拟取消两年采购资格

作者: 发布于:2016-06-12 16:54:29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今年3月份,山东非法疫苗案让疫苗安全性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日前,江苏卫生计生委下发《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方案》),规定二类疫苗须在省级平台集中采购,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江苏全省任何药品集中采购。


  今年3月份,山东非法疫苗案让疫苗安全性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日前,江苏卫生计生委下发《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方案》),规定二类疫苗须在省级平台集中采购,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江苏全省任何药品集中采购。


  《方案》指出,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确定中标产品目录(含价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交易平台公布的中标产品目录,在网上带量采购第二类疫苗,并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属地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就近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供应。


  省级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采购后新批准上市的、采购目录以外的第二类疫苗,可进行增补采购或备案采购,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采购周期原则上1~2个月一次,如有应急接种等特殊需要,可即时采购。


  《方案》强调,对生产企业在疫苗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诬告、相互串通报价,入围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疫苗、擅自提供采购目录外产品替代中标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取消产品入围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江苏全省任何药品集中采购,江苏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向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列入不良记录,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予以市场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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