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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参与PPP的方式和操作要点

作者:孙彬彬 涂波 发布于:2016-05-30 10:43:42 来源:PPP政策解读


  (5)财务监督


  PPP项目建设资金有多样化的来源渠道,为了保证各类机构的投入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必须确保投入资金被用于项目建设,同时相关的现金流入能用以偿还负债。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对项目运作过程进行财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掌握项目的经营情况。金融机构可以委派财务人员,并采取设立专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如果有可能还可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例如和银行签订专门账户,项目的经营收入先进入该专门账户,除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支付项目经营开支外,剩余资金必须作为债务偿还的准备。


  2、金融机构参与PPP的风险应对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PPP项目风险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金融机构在参与PPP项目中,面临诸多风险,具体如下。


  (1)项目建设风险


  PPP项目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才能在后续的经营中获得现金流和利润,尤其对于政府采用可用性付费方式直接购买产品和服务的非经营性项目,项目的“可用”是付费的前提条件。因此金融机构在对项目方融资时可以将建设施工方的资质要求列入合同条款,要求选择具有较强实力的工程施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通过合同约定或者购买保险,由建设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延期、不合格等引起的损失。


  (2)项目经营管理风险


  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项目盈利能力往往达不到预期水平而造成较大的营运风险。比如供水、供热、供电等项目的在面临运营成本上升需要提高价格时,由于民众反对或政府出于维稳的目的不予调整等。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和鑫远闽江四桥则是由于出现了竞争性项目而导致项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而政府又无法按约定给予补偿,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收益情况。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一般仅以资金方或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参与PPP项目,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并不擅长, 若项目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管理纠纷, 会直接影响收益的实现。因此,金融机构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之前,应对融资主体和管理团队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寻找具有良好口碑的合作方,对项目的运营及未来现金流收入进行财务分析和测算,确保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项目纳入政府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并通过相关协议争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3)增信措施落实风险


  PPP项目融资中可能涉及房地产抵押、信用保证、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增信方式,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增信方式不能落实的风险。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和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等一些需要政府登记的增信方式,各地在执行中的口径尺度会有很大差异,根据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可用于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局限于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范围,因此在融资协议签订之前就要对不同地区的抵押登记政策进行了解,把担保方式的落实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并尽量采用多种增信方式进行组合,在选择担保物时也要优先考虑易于处置变现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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