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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参与PPP的方式和操作要点

作者:孙彬彬 涂波 发布于:2016-05-30 10:43:42 来源:PPP政策解读


  在PPP产业基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和项目运营方签订产业基金合同,对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并且收益率较为合理的基建项目进行合作,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制PPP产业基金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可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设立SPV,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优先合伙人(LP)。


  2015年2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轨道交通集团签署了厦门城市发展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将投资于厦门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该基金采用PPP模式,由兴业基金全资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与厦门市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兴业厦门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兴业财富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各出资70%和30%,分别担任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按协议定期支付收益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并负责在基金到期时对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权益进行回购,厦门市政府提供财政贴息保障。


  近来成立的PPP产业基金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很多PPP产业基金投向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等非经营性项目,还款来源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以明股实债的形式保证固定收益,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理财,财政出具安慰函进行兜底。这些基金仍然有政府隐形的担保,只是城投债的新的表现形式。

  三、金融机构参与PPP的操作要点及风险应对


  1、金融机构参与PPP的操作要点


  (1)项目盈利性分析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首先需要分析项目的收入实现形式,明确所要提供融资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还是非经营性项目,不同项目类型的盈利能力差别很大,其次分析项目的收费机制和项目盈利测算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变更的补偿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条款,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还需考虑政府补偿机制、社会环境变化对项目现金流的影响程度。


  (2)项目退出安排


  很多情况下,金融机构在项目一开始就介入PPP项目,与之前的和政府或政府平台的融资类项目不同,PPP模式下未必存在股权回购安排,政府出于项目长期性的考虑也会限制短期资金的进入,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展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相关的退出机制,例如在项目建设期可以由资管计划先期介入,待完成建设施工,项目开始运营后再由银行发放贷款,置换原资管计划的融资。对于采取资管计划+有限合伙基金的方式实现资金注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通过基金赎回、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等形式实现退出。


  (3)投资的流动性


  由于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资金通常都有一定的投资期限,而PPP项目周期可能有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为解决资金的流动性问题,金融机构在设计融资方案时可以进行结构化分层,安排流动性支持者以增加流动性。通过结构化分层,对优先级份额设定较短期限,期限届满时投资者有权选择向流动性支持者转让份额实现退出;对于次级投资者则持有份额至产品到期,同时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4)增信措施


  过去金融机构在和政府或政府平台进行融资合作时,主要关注政府的财力、增信措施、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和出具安慰函,在PPP模式下,项目审核的关键点转变为PPP项目的整体盈利性、项目运营主体的建设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还款来源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和相应的增信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应收账款收益权、项目公司资产、其他社会资本方保证等增信措施,降低投融资风险。在基础设施施工建设阶段,项目无现金流入时,可以考虑超额募集或由次级投资者补足资金的形式用于支付期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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