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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确“营改增”后招投标事项

作者: 发布于:2016-05-24 09:45:28 来源:住建部
黑龙江明确“营改增”后招投标事项
黑龙江明确“营改增”后招投标事项


  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时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


  通知明确,建筑业“营改增”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通知同时明确,2016年4月30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已开标的,如果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已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一是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尽快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明确如何调整相关费用,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二是按照原定日期开标,如果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尚未发布招标文件的,按“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按相关通知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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