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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号令两个条文提到的"专业人员"应这样理解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6-05-18 15:54: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发表了《评审专家要求单一来源项目“流标”引争议》一文,就一个比较罕见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要求“流标”作出了分析。笔者关注到这一案例后想发表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此案例中,理清专业人员的身份、权利义务和管理是关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用两个条文规定了专业人员:1、第三十八条(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2、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分析74号令相关规定,笔者认为


  一.74号令规定的专业人员不是评审专家。


  前述两条规定专业人员需要相关的工作经验,至于何谓专业人员则没有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必须是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从74号令整个条文表述上看,凡是依法需要评审专家的条文都明确写明“评审专家”,凡关系到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管理的条文都明确写明“评审专家”。从中我们可以发现,74号令所指的专业人员肯定不是评审专家,也就是说“专业人员”不属于评审专家的范围。


  二.虽然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不是评审专家。


  采购实务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简单方便,直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和协商的专业人员,尽管没有规定必须这样操作,如此操作却是可行的。但不能就此误认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业人员就是评审专家。


  三.专业人员不享有评审专家的权利,不承担评审专家的义务。


  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而单一来源采购中的专业人员则不能享有评审专家法定的权利,也不用承担评审专家的法定义务。专业人员只为完成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证和协商才参加到采购项目中来,他们的任务比评审专家要简单,只对具体的论证和协商从自己专业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特别注意的是专业人员没有对供应商的评审权;没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实务操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首先自己要明白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业人员不是评审专家,其次,要明确告知专业人员的权利,对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专业人员有知情权,没有评审权,更没有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此存在误解,被抽取的专业人员就极有可能认为自己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在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进而行使评审专家的权利。


  四.财政部门不能对专业人员按照评审专家来管理。


  如前所述,尽管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但不是评审专家,他们的身份是专业人员,财政部门对专业人员不能按照评审专家来管理。《评审专家要求单一来源项目“流标”引争议》一文中提到的“也有人提出极端情况该怎么处理的问题,例如如果某协商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一直不满,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极端情况,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停止该次协商,另外请其他的专业人员参加协商。


  五.在笔者看来,专业人员其实就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认为有专业能力和相关经验的人员,可以是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含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所选择的专业人员不合适,有权更换,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此选择负责。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已经不需要对项目进行评审,不可能出现评审专家,不要把专业人员误当评审专家。(文 /沈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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