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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PPP调查:企业微利运营 民资心存疑虑

作者:人民网 发布于:2016-05-05 17:01:05 来源:PPP政策解读
PPP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营的一种模式,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即有初步诠释: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近期出台的“十三五”规划,对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又做了进一步强调。


  “这不仅仅是一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婚礼,更是一场婚姻!”在日前举办的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培训班上,国家财政部PPP中心副主任焦小平的开场白意味深长。


  PPP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营的一种模式,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即有初步诠释: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近期出台的“十三五”规划,对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又做了进一步强调。如今,借力PPP杠杆撬动社会资本,打破城市建设的融资困境,已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不二之选。


  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PPP发展进程中,民资企业依然难分一杯羹,究其原因,除了企业自身实力外,民资地位得不到重视以及相关政策不配套不完善,都或多或少影响了民资的参与热情。


  微利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


  每天可接收约2800吨生活垃圾,解决了南京三分之一的垃圾处理问题;日均发电达90多万度,以一户普通家庭每月使用200度电计算,可供4500户家庭使用一个月;污水实现“零排放”、废渣循环再造成砖、环保排放指标远远优于欧盟2000标准……这是南京江南环保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一期投运后交出的成绩单。该项目由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也是PPP模式的另一种方式)全资承建,耗资10.5亿,它的诞生结束了南京市区生活垃圾只能填埋的历史。


  “投运1年多,我们已经累计焚烧处理了约100万吨生活垃圾,发电3亿多度。”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锋表示,企业做专业的事,政府购买优质服务,市民体验高品质生活,这样的政企合作模式堪称完美。


  尽管成绩单很漂亮,但光鲜背后企业也有苦衷。“目前处理一吨生活垃圾成本至少100元左右,政府的补贴并不能抵消我们的成本。”据沈锋透露,该项目的收益主要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垃圾处理费用,由政府直接给予补贴,企业不另收费;另一部分则来自于焚烧发电的收益。算上企业自身的日常运营支出、设备维护保养等,一收一支下来,企业基本只能保持微利运营。记者在采访中多方了解到,类似上述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一味追求融资效应背离初衷


  长期为江苏省内开展PPP中介服务的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办公室总经理梁静表示,PPP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每个环节都是公开透明的,双方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约定合作。为了保证社会资本合理收益,政府需对项目进行补助,以达到社会资本的合理预期。


  然而,现实情况显然不能尽如人意。“业内搞一个PPP项目,我们要求投资年回报率最低在12%以上,这样企业才能有比较好的盈利。”江苏省一家建设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张行介绍,由于目前PPP市场的项目很少能做到较高收益,导致不少民资企业望而却步。据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介绍,江苏目前已成功落地的PPP项目中,20家中标单位仅有4家是民资企业。


  张行举例说,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江苏省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项目正是如此,尽管项目前景好,政府认可度也高,但让人不解的是,政府对项目资金回报率的上限设置仅为8%,远低于行业标准。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社会资本方一致坚持投资收益率需高于8%,但最终竞标下来,实际中标回报率仅为6.96%。当地官方称:“实现了物有所值,减轻了市财政未来30年的支付压力。”


  对此,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经贸系教授申俊喜认为,目前来看,国内外PPP引资模式上确实存在一定差异,现在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地方政府债务不断出现问题,PPP的最大作用还是体现在融资功能上。而PPP模式的初衷是为了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优势,首要目标是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如果一味追求融资效应就背离了初衷,对PPP项目合作的长期性也是一个考验。


  一纸合同难解社会资本疑虑


  业内人士表示,PPP项目运营期限一般都在20-30年,前期近一半时间都是负债经营,并不赚钱。而通常5年一任期的领导班子,若无长远眼光及战略规划,如何在下一任上台后继续履行好上一任的承诺,仅靠一纸合同很难保证,还需要启动法律层面的规范。


  作为国内较早参与PPP项目运作的职业经理人,梁静告诉记者,PPP真正从国家层面重视起来,也就是2013年以后,之前各方面都不是很健全,尤其是在法律层面。政府更多时候还是把PPP当作一种融资工具,“缺钱了就搞PPP,不缺钱自然也就没有动力了。融到资也就完成了最重要的一个目标。”


  梁静认为,在PPP的概念中,强调的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我们国家由于没有PPP法,相关项目一般使用的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参照的是行政法,强调的是政府的行政主体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单靠一纸合同很难保证企业的权益。


  为此,2014年12月1日起,江苏省财政厅连续两次公布了33家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名录,为的就是在现有法律保障有待健全的情况下,尽可能为政企双方的合作增加一道保险。但尽管如此,不完善的法律问题,依旧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本对于PPP项目的信任度。


  “从现在来看,政府发展PPP的过程中,要有一定的容忍性。”焦小平如此解释他在本文开头的那句话,他说,政府主要是要增强社会资本的信心,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据他透露,目前PPP法的制定已在计划中。申俊喜则认为,PPP空间虽然巨大,但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过度的行政化推动反倒像是“甩包袱”,对社会资本的吸引产生负面效应,量力而行才是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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