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出“新规”
浙江职工疗休养可购买民宿农家乐等服务
作者: 发布于:2016-04-13 10:48:45 来源:工人日报
民宿农家乐
日前,浙江省职工疗休养政策再出“新规”:浙江省总工会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补充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
根据补充意见,职工疗休养活动应面向职工,并向一线、优秀职工倾斜,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其依法开具的发票纳入职工疗休养报销范围。
补充意见规定,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丰富职工疗休养形式,为防范职工疗休养意外风险,活动承办单位可为参加疗休养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据悉,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散见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多个文件中,与当前情况不相适应。为此,2015年2月,省总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职工疗休养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在疗休养内容方面,“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在疗休养标准和经费列支渠道方面,规定“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每人每天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
2015年12月,在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和职工建议基础上,省总在与省政府联席会议上,提出完善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议题。省政府支持并同意由省总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单位下发补充意见,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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