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若莹:厘清关系合理定位 促集采健康发展
独立法人、承担法定义务、依法采购、具有公益性特征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定位。
目前有些地方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取消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有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165号文"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立后不得改变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程序,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
集中采购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时也不可替代。
在机构的设立上,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成立,属于非营利事业法人。所谓"事业法人",首先是服务公共事业的,其次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按照行政管理要求设立,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同流程的社会独立法人。
在工作目标上,集中采购机构以为采购人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服务,落实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通过采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环境。
在专业发展上,研究政府采购及购买社会服务的各种需求特点、确定相应的需求标准、采购方式、评价标准、评审方法、合同文本,纵向对应规则和程序。概括地说,集中采购机构除业务的受理、采购标书和采购公告的制作等外,还包括采购交易过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功能,不包括采购业务的受理和采购需求的确定以及评审办法、采购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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