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做好2016年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采工作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12-30 10:11: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了解到,为进一步发挥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度,节约财政资金,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和空调机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全年共组织4期,分别在2月、5月、8月和11月各组织实施1期。
实施程序分别为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合同确认和签订、送货和收货、安装调试和验收、货款支付、评价反馈和同备案及公开。
《通知》提到,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项目,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电商直购;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网上竞价。
下面为《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度,节约财政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A4激光打印机和空调机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实施周期
全年共组织4期,分别在2月、5月、8月和11月各组织实施1期。
三、实施程序
(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单位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系统),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并于2016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和11月1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备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一经备案,不予调整修改。逾期未备案的,不予受理。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采购活动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将采购结果信息录入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系统)。
采购单位、供应商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信息。
(四)合同确认和签订。采购单位应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履约系统确认合同,打印纸质合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变更合同标的和合同条款内容。
(五)送货和收货。自采购单位确认合同之日起,除有分期送货要求外,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20天内将货物送至采购单位指定的交货地点并在履约系统中确认送货。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送货后2个工作日内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收货。
(六)安装调试和验收。自采购单位确认收货之日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10天内完成对货物的安装调试,交付采购单位使用后在系统中确认安装调试。采购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可邀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安装调试后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确认验收。
(七)货款支付。采购单位自确认验收之日起,应在30天内支付货款并在并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货款的,应当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单笔合同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通过政府采购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支付手续;单笔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付手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支付手续。
(八)评价反馈。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履约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记录,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协调处理。
(九)合同备案及公开。采购单位完成采购活动后,应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四、批量集中采购结果跟单
(一)采购单位在确认当期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后,如需追加相同中标(成交)产品的,可采取跟单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采购单位通过计划系统编制批量跟单采购计划,并于2016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视为放弃当期批量跟单。
(三)采购单位通过履约系统办理跟单采购的合同确认和签订、收货和验收、货款支付等手续。
五、批量集中采购专用配置标准的制定
(一)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执行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基本配置标准,确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级预算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专用配置标准。
(二)省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配置标准的技术指标口径制定专用配置标准,明确配置类别和预算金额标准,不得指定具体的品牌型号,相关指标不得具有不合理的排他性。
(三)采购单位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且预算主管部门制定的专用配置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制定本单位的专用配置标准,并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省级预算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下属单位制定的专用配置标准,凡是本部门统一执行的专用配置标准能够满足需求的,不得另行制定。
(四)省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本部门或下属单位的专用配置标准,公示内容应包括品目名称、预算标准、技术指标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等,公示期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开始前,将专用配置标准报送至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财政厅负责将经备案的专用配置标准嵌入计划系统。采购单位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时,既可选择基本配置标准,也可选择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用配置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切实加强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统一归集,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及时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和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其他要求。
(二)省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法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产品质量抽查、合同验收及履约跟踪服务,协调处理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供货、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体系和采购评价反馈机制,协助省财政厅加强对采购单位、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产品虚假、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多次受到采购人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公开相关信息、约谈、通报、暂停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供应商违反批量集中采购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其他
(一)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项目,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电商直购;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网上竞价。
(二)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项目,穗外省直预算单位所在地区实行协议供货的,可按属地原则办理协议供货事宜,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三)具体操作说明可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服务指南中查看。
(四)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人:张健、李泳瑜、黄剑彬,联系电话:020-62791672、62791676、62791519)。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及时与开发公司联系(联系人:卢工、肖工、冯工,联系电话:020-83188580、83188500、83170190,QQ群:256165780)。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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