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院采购价高于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作者:刘浩 发布于:2015-12-28 13:07: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重庆市政府近日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从实行药品分类采购、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改进药款结算方式、完善药品交易制度、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执行时间分别进行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其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
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提高医院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积极性。
《通知》提到,对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分批挂网、分步到位,以避免出现短时间价格大幅上涨情况。医保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挂网价制定,限额结算,并根据低价药分批挂网进度同步实施。
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监管,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将药品采购工作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评审评价范围。
鼓励医院自愿委托带量采购和多家医院、多个区县(自治县)联合采购,提高议价能力。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药品采购联合体和医院要建立对配送企业合理有效的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公开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控制配送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各区县(自治县)药品采购联合体和医院应及时将配送企业遴选方案及结果通过药品交易平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下面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一)对部分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实行医保集中带量采购,市卫生计生委明确短缺药品品种,由医院向市社会保险局申报全年使用量并委托采购,市社会保险局委托重庆药品交易所实施采购,并监督买方、卖方、配送方签订三方合同,医保基金支付结算。
(二)对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分批挂网、分步到位,以避免出现短时间价格大幅上涨情况。医保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挂网价制定,限额结算,并根据低价药分批挂网进度同步实施。
(三)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其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提高医院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积极性。
以上三类药品分类采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定点生产药品、部分专利和独家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等,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采购。
二、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病用药为目标,构建健康良性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区县(自治县)药品采购联合体要落实医院采购主体地位,组织医院根据用药需求,进行采购议价等,不能简单地将药品供应配送企业招标与地方财税收入挂钩,不能采取缴纳保证金、集中上交分成等地方保护措施,减少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行政干预。
(二)加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监管,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将药品采购工作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评审评价范围。
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
(一)改革医保资金拨付结算方式,医保统筹基金每月将应支付医保费用的30%拨付到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开设的结算账户,确保医院及时足额支付药品货款。
(二)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统一、限时结算制度,在收票确认之日起30天内完成药品货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确有支付困难的医院,可向重庆药品交易所申请周转金。
四、完善药品交易制度
(一)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含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均统一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采购。对临床必需且未在重庆药品交易所挂网或未集中带量采购,或者挂网未供货的短缺药品,应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备案采购和结算。
(二)重庆药品交易所要完善交易规则,进一步探索“平台交易+带量采购”联动的交易新机制。充分发挥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价格发现、规范秩序、金融结算、预防腐败、资源配置的功能。
(三)积极探索多种竞价议价机制,完善挂牌交易、竞价交易、议价交易、询价交易、联合采购以及委托第三方采购等多种交易方式,满足医院的不同需求。鼓励医院自愿委托带量采购和多家医院、多个区县(自治县)联合采购,提高议价能力。
(四)拓展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全流程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打造集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为一体的综合医药交易服务平台。建立药品交易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重庆药品交易所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和公立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药品采购联合体、公立医院提供实时监管、查询分析所需的数据信息。
五、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采购联合体和医院要根据采购品种数量、物流状况、配送能力、诚信评价、年度考评等择优选择配送企业,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二)各区县(自治县)药品采购联合体和医院要建立对配送企业合理有效的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公开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控制配送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各区县(自治县)药品采购联合体和医院应及时将配送企业遴选方案及结果通过药品交易平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市社会保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卫生计生、人力社保、财政、物价、商务、经济信息、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加强领导,有序组织,规范操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风险评估和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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