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文要求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
作者: 发布于:2015-12-15 12:16:3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不得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办理采购事宜。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优化采购组织形式,完善评审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推进实现采购绩效最优。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投诉处理信息等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中,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盟市级、旗县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全部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相关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对社会关切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应及时回应、认真处理。
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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