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文要求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监管方式,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依法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盟市级以上或“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其他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采购人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实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揽子”批量备案机制,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未经批准,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根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经盟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零星小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或日常工作急需的维修、改造、修缮类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获得盟市级以上或“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有序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经费保障,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网络购物平台、评审专家库、监督员库、供应商库及信息发布平台等电子化平台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工作,完善跨地区的资源共享合作联动机制。积极探索筹备成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审计、监察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配合,切实巩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严格监督问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失信行为,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不断优化政府采购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五、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加大采购人“因用而采,以需定采”的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厉行节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采购需求信息使用的单位、符号应采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技术参数表述应客观准确、详实可靠,不得主观编造、拼凑。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技术参数应灵活使用大于或小于符号,尽量避免使用具体数值。不得使用模糊性修饰词(如:知名品牌、坚固耐用、外形美观、功能强大等)。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次、高配置产品,杜绝因技术、功能闲置等造成资金浪费的现象发生。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