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内蒙古发文要求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

作者: 发布于:2015-12-15 12:16:3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依法加大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考核力度,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三、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预算编制“二上”(即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财政计划控制数编制本部门和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并将部门预算草案和预算编制说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阶段,预算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应批量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预算内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应归集为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应编未编或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年度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办理采购事宜,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追加的专款等政策性因素需追加采购外,原则上不得调整采购预算。


  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自治区本级和盟市级、旗县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拟定集中采购目录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的有机结合。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选取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通用品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统筹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建设工程类采购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招标投标环节相关资料信息应按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四、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思路,稳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水平,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全面清理与《实施条例》不衔接、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抓紧制定并适时出台新的配套制度,着力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制度约束。


  认真落实财政部及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目标。积极支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采购人在满足自身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支持;加快搭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平台,切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形成中标、生产、履约互为促进的良性循环。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