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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政府采购协定)

作者: 发布于:2015-02-05 16:20:13 来源:

  GPA政府采购协定)

  作为WTO法律框架下的协议之一,《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在很多媒体报道中却被称为第二个WTO。这主要是因为其所强调的高度开放性和WTO相同,而且,加入GPA也需要和成员国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其复杂程度也与WTO差不多。

  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其并不属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因此,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署GPA,只是承诺愿意接受《政府采购协定》,但是谈判事宜另行安排。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认为:“加入GPA,是中国完整履行入世义务的标志。只有完成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程序,才能说中国完整地履行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GPA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GPA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供应商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换句话说就是,GPA成员国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和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截止2012年底,GPA已有欧盟及其25个成员国、加拿大、美国、日本、以色列、列支敦士登、韩国等37个成员国,另外还有21个观察团成员,中国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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