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哲,女,生于1991年,2013年毕业于衡水学院,2015年进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从事记者、编辑工作。工作以来认真钻研政府采购业务,参与了财政部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十佳代理机构评选、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等系列专题报道,以及《王瑛:联合惩戒 建专家黑名单和评审记录反馈机制》、《张放鸣:用“钉钉子”精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王绍双:采购人落实五项主体责任》等人物报道,社会反响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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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咨询、项目评审等政府履职辅助性事项都是PPP项目前期需要做的工作,加大对上述事项的政府购买力度,将对推行PPP项目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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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项目采购的成败。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兼顾牵制与效率,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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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采购实践中,忽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现象较为普遍,有关各方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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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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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带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凡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那么,采购单位在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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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那么,委托集采机构之前,采购人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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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是集中采购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采购需求标准化的重要推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提出,“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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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放鸣对下一步中直机关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四项要求:要提高思想认识,正确把握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主动适应政策调整,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强制性、程序性;要认真学习,努力实践,真正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有效监督,确保采购工作干部队伍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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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各地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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