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