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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审,旨在纠正错误评审和维护各方权益,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的一个救济措施和渠道。但实践中,存在相关方,尤其是采购人滥用重新评审的主客观风险。所以,有必要明确启动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及法律法规依据,严格重新评审程序,确保重新评审制度设计初衷不走样。

重新评审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二是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财库69号文:

只有当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以及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这六种情形出现时,方可组织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法定情形

评审有瑕疵

69号文第三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情形除外……"

供应商质疑疵

69号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

 

专家无法及时补抽

69号文第四条:“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按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如无法及时补齐,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重新评审人员组成

三种情形

(一)某些评委成员客观评审事项错误

1.漏评;

2.超出评分分值范围评分;

3.评分汇总错误;

4.评委评审结论或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5.某评委成员评分畸高畸低。

(二)需评审委员会共同认定的客观评审事项评审错误

(三)把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1.某些评委成员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

2.某些评委成员对主观事项或主观评分错误

3.某些评委成员违法违规评审致评审意见无效

4.某些评委成员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2.评审委员会受到外部干扰不能公正评审

3.评审委员会错误停止评审

4.评审行为违法违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5.评委会违法违规评审致所有评委评审意见无效

重新评审焦点问题
重新评审 VS 重新采购
范畴不同
组织形式不同
前提条件不同

总之,何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评审,何种情况下不能重新评审;何种情况下由原评委会评审即可,何种情况下需另组评委会进行评审,实践中都要慎重考虑,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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