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内容错传 痛失中标机会
招标文件是约定的法律文书,是要约邀请,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为要约... 【详细】 执行第一名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与法无据,如果第一名的中标价格高于后两名,因为中标价格高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以通不过政府采购审计。如果第一名的中标价格低于后两名,因为中标价格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排名第二、三名的投标人有权不接...【详细】 某项目采取最低评标价法,供应商排名顺序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列出,排名在后面的供应商依据自身生产成本和对项目的整体考虑来报价,投标价格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相对...【详细】 定标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参数来评审的,最终定标也是按照投标单位的技术参数来定的,签合同也要按照这个来签,任何人没有权利来改变参数... 【详细】 |
一次性备齐所需材料 以免影响采购进度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一名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详细】 目前《政府采购法》里没有相关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遵循更高的大法精神"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个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这样的条款要求是合理的。当然,很多项目也不能单单依据政府采购法来执行,比如军事类项目...【详细】 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于"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应该按照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作为中标金额"的条款。而且,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供应商参与投标、开标,就说明认可招标文件的要求,会对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细】 |
混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 投标被判无效
举个例子,8月,某单位进行了一个义务教育采购项目,采购总预算约4亿元,其中,家具类采购的中标金额未8562.5241万元,由12家不同供应商中标,采购内容... 【详细】 如果是联合体投标,不同供应商有统一的价格无可厚非,但这个项目的供应商都是独立的个体,每家的成本也不同,报价更不同,即使第一中标人放弃了中标,也不应该统一按照第一中标人的价格来执行...【详细】 |
低于成本价投标可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类似大项目的做法是把项目拆分成几个标段或几个分包,并分别评标,可能是一家供应商中若干标段,也可能每个公司各中一个... 【详细】 改变价格的这种做法容易引起质疑,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这样的条款应谨慎。中标价是最容易受到质疑的因素之一,在曾经一个类似项目中,由于项目采购量比较大,分了几个标段,每个标段都包含所有品目的一部分,由3家供应商中标...【详细】 |
投标人套用标书大意失"荆州"
如果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最低价优先,如何又能让第二名按第一中标人的价格履约。如果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那么,第一名的报价肯定低于第二名和第三名,如果强制执行第一名的价格,似乎不合理... 【详细】 如果是选取一家供应商的项目,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做法很难保证中标人的履约,中标人赔钱做项目很难做到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做...【详细】 按照招标文件的说法,第一名中标,它因不可抗力不能交货而弃权,第二名以第一名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显然是没道理的...【详细】 中标金额应当是按照每家的报价来确定,不能以某一家的价格作为所有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以往也有第二名执行第一名价格这种案例,在那个项目中,第二名可能是由于利润空间变小或者赔本在做项目,因此产品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做... 【详细】 |
记者就该项目中采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这一可能产生争议受到质疑的问题,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及部分家具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