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即将出版,正在火热征订中………

  一本案例书   

  业界肯定,受到政府采购各方从业者的高度关注!

  一本工具书

  多次再版,填补政府采购专业领域空白!

  一本畅销书

  预订火爆,销售5万多册红遍大江南北!

  百个案例精挑细选,历时三年精心打磨,一以贯之以案说法;刘亚利社长对每篇入选的案例必看、必改,法律条款引用确切,专业分析深刻精到,使本书成为您权威的采购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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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

  《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一书再次从几百个鲜活的案例中,精细了100个,在深度理解的基础上精益求精加工而成。从案例征集,到选稿,再到编辑成册,历时两年打磨而成。一以贯之的100个案例,一以贯之的以案说法模式,一以贯之的专业解读水平。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从2011年起开始精选精编来自全国各地的典型案例,先后编辑出版两册《政府采购案例精选》,两本书自面市以来,已印刷8次,成为业界同行的工具书,深受业界好评。
  监管部门、操作机构、采购人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都在看,政府采购从业者、相关学术研究机构都在阅读,军队和武警系统的采购人也在看,甚至受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关注和肯定。很多省份把这本图书,当成本级单位政府采购培训的教材。众多政府采购相关单位,把这本书当成全员日常学习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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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
政府采购案例精选(之三)
主 编
刘亚利
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年3月
尺 寸
170毫米 x 240毫米
定 价
68.00元
版 次
2017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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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王女士 传真:010-8858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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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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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前 言
主编寄语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创新已走到第十五年的大道上。十多年来,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以环环相扣的流程为主要程序规范;以“集中”为主要采购模式;以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为主要政策导向;以物有所值为主要采购理念,走出了一条既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又立足本土特色、不断创新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与构建之路,确立了 1+1+4+N 的法规框架体系,即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个部长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家层面几十个规范性文件、全国各地上万个管理规定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法律法规是原则、是规矩,是高度概括的,也是高度抽象的。如何把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理与丰富的、变化的、纷繁复杂的采购实践结合起来呢?或者说,如何在实战中践行法律精神?这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用行动做出回答的。可喜的是,政采人在日常的采购管理、采购执行、采购操作中,遇到了多种多样的场景和案例,并且以法理精神和高度工作智慧做出了很有借鉴意义的回答。总结这些富有法律精神和实践智慧的案例,对于把法律精神和采购实践结合起来,深入理解法律内涵,依法依规处理时常遇到的询问、质疑、投诉、或不多见的疑难杂症,都有良好的启发与借鉴意义。鉴于此,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从 2011 年起开始精选精编来自全国各地的典型案例,先后编辑出版两册《政府采购案例精选》,深受业界好评。不少读者朋友或当面或留言,希望这种实用的专业书籍能够每年一册,服务大家的业务工作,也为勤于思考勤于笔耕的读者朋友提供一个业务交流的契机和平台。为了不负同行朋友的期待,也为了回馈读者的厚爱,第三册案例引进了众筹的做法。也就是说,第三册的案例是征集而来的,销售也依靠同行朋友大力度的广而告之。正所谓:集人之力;集人之智;集人之势。众人拾柴火焰高,希望作者广泛、点评权威、案例典型的案例精选之三,能为大家理解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事、真正把法律精神和采购实战有机结合做出一点有益的探索。
  从案例的征集、精选、精编、审校、编排等多个环节,编者丝毫不敢懈怠,因为这些案例呈现出的丰富性、复杂性需要专业精神、专注态度,也因为这些点评会影响到读者对常见多发或疑难杂症的理解和对日常操作各种场景的应对。尽管如此,错误和不当之处也在所难免,特别拜托各位读者朋友一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可以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来,我们一起交流、讨论,一起提高、进步。
  本书的出版,《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全员参与,付出了不少的努力,在此表示感谢。更要感谢全国各地的作者朋友,他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整理精选案例,专业精神令人感动。特别要感谢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领导和同行的参与和支持。也感谢出版社的编辑们为本书的面世付出了可贵的努力。
  政府采购,这个专业的领域需要专业的服务和专业的精神。希望我们一起为“专业”而努力不懈,以专业的姿态拥抱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第十五年!

《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先读为快
篇1. 编制采购文件时,规定实质性要求应当注意什么?

  2015年12月,某市采购中心对该市高校食堂食材供应商资格组织公开招标。其中,项目第5包采购的是鲜、冻鸡肉产品,在实质性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要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并出具证书复印件。经评审,3家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布后,排名第4的供应商F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排名第3的C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许可范围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而鲜、冻鸡肉产品并不属于酱卤肉制品,因此C公司不满足实质性资格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
  第一个问题,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尤其是实质性的资格要求或技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发现采购人设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可能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相冲突的,要及时联系采购人,建议其修正。采购人拒不修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来依法处理。……详细】

篇2. 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证明”可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

  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标准名称叫“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一般需要到单位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的基层检察院开具。
  ……………………
  将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作为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的“门槛”,和推进廉洁准入制度、增加行贿犯罪成本的目标也有一致性,可以让有行贿记录的供应商失去投标资格,这对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的履行都是有好处的。……详细】

篇3. 中央部委文件所列厂商名录能否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要求?

  在指纹信息采集系统类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不止一次出现过将投标人的范围限定在“公安部2009年3月印发的《关于做好活体指纹信息采集系统采购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那几家供应商内的情况。这对其他能够提供满足使用需求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不能想当然地寻求外部参考。……详细】

篇4. 被禁供应商法人代表马上成立新公司,还能参与政采项目吗?

  供应商违规被禁入后,其法人代表马上成立新公司,还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吗?
  ……………………
  本案例中,供应商被处罚禁入后,其法人代表成立新公司,再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也的确找不到明确的法条对此进行限制,但并不表示这种现象无法规范。……详细】

篇5. 要求供应商提供三年纳税社保记录,有法律依据吗?

  关于要求提供“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供应商经营年限的规定,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三年”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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