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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就像一对儿双胞胎,对于政府采购的初学者来说,傻傻分不清楚。二者除了在名称上相似以外,在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也基本一致。当然,在适用情形、评审方法等方面也大不相同。本期专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适用情形不同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各有5种适用情形,其中有3种是相同的,另外2种各自不同。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全文]
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全文]
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评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全文]
竞争性磋商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全文]
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稍有不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全文]
竞争性磋商小组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全文]
澄清修改期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全文]
竞争性磋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全文]
"等标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全文]
竞争性磋商
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