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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重新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的一种纠错机制。不过由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执行程序、执行主体等有所不同,纠错的方式也有所区别。因此,需要从招标和非招标两种角度理解重新评审的具体做法。看本期专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背景

  • 重新评审出现之前...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此阶段,如果发生评审错误,只能重新采购。

  • 重新评审的“诞生”

    2012年8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这是政府采购法规第一次对重新评审作出明确规定。

  • 限制重新评审的原因 

    采购实践中,个别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经评审出的结果不满意,寻找各种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希望借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甚至用不合法的重新评审结果否定正常评审结果。有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借助样品检测、现场考察等手段推翻评审结果。这些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还极易产生腐败。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招标中的重新评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种情形可以重新评审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资格审错不去重新评审,怎么办?

资格审错不去重新评审,怎么办?

开标后,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资格审错了,如何纠正?有人主张重新评审,以彰显公平、公正,但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按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这类问题不符合重新评审的条件;也有人提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该废标。那么,正确的做法到底应该是什么呢?  [详细]

符合性审查错了,重新评审or重新采购?

符合性审查错了,重新评审or重新采购?

符合性审查出了错,可以通过重新评审纠正吗?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评审活动存在错误乃至违法行为,"重新评审"可能使某个投标人直接中标;而"重新采购"相当于采购人给予所有投标人一次重新投标、从头来一次的机会。因此,确定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关系重大。  [详细]

非招标中的重新评审(竞争性谈判、询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两种情形可以重新评审

两种情形可以重新评审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
2.价格计算错误。




与招标方式有所不同

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

值得注意的是,非招标方式中,资格审查错误是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这一点与招标方式有明显的不同。因为在招标方式中,资格审查主体明确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资格审错不应由评审专家来纠正。

与竞争性磋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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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中,竞争性谈判、询价与竞争性磋商的重新评审情形也不相同,因为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中没有评分的环节,也就没有评分错误的相关情形。

非招标中的重新评审(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五种情形可以重新评审

五种情形可以重新评审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4.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重新评审,磋商小组能改变成交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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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在重新评审中能否改变原成交结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部2012年出台的69号文规定的是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应当适用69号文。根据69号文,评审专家在三个环节需要对作出的评审意见重新审查...[详细]

相关规定应尽快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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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已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重新审查"的规定太复杂,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条款过于分散。二是各环节规定差异大。三是规定不够细化,只规定了哪些情形可重新评审,未规定如何重新评审。四是,发现错误后的处理权限不统一。[详细]

其他要点

重新评审≠复核

重新评审≠复核

重新评审与复核的区别是两者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与协助答复合二为一

重新评审与协助答复合二为一

供应商质疑后,为了提高效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将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工作合二为一,一次完成。

限制重新评审

限制重新评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杜绝想方设法找理由重新评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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