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指出,应重点清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明确了"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的做法不可行。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徐千里指出,企业规模类的指标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过高的要求相关认证证书、检测报告、设备配置等都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的规模门槛。
对此,业界人士指出,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门槛的方式较多,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于资格条件的设置都应有一个清晰的把握。认清各种变相的规模条件门槛,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可以正确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营造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说,可以避免质疑投诉的发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于供应商来说,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