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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飞逝,转眼间,2020年已经到来。站在这辞旧迎新的节点上,相信每一位政采人都会感慨良久。对于政府采购行业来说,201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落实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脱贫攻坚”……究竟哪些关键词能够成为见证2019年政府采购行业发展的最佳注解呢?政府采购信息全媒体平台梳理出了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十大新闻,以飨各位政采同仁。
 
 

2019年12月,财政部条法司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新办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01号令是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修订。

101号令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聚焦信息发布管理。重点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进行规范;删除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明确财政部门的信息发布责任。规定除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也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突出网络公开主渠道作用。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发布。

关于为什么要修订19号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衔接其他部门规章的需要;三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

19号令变身101号令有哪些变化
 

101号令删除了19号令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删除了19号令中明显指向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的规定。

财政部负责人就为什么要修订19号令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2018年11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需要对19号令进行修订……【详细】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涉及的法律规定
 

近日,由财政部制订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将于明年3月正式实施,原财政部令第19号将同时废止。学习该令后,笔者有一个最大的感受,就是有关信息制作的规范没有了,重点放在了信息发布的“管理”二字上,对于被管理对象的重点似乎又以财政部门作为主要对象,这可以从该令以下的规定中看出端倪:“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01令第五条)……【详细】

 
 

2019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该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38号文明确了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六大相关事项,分别是: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

38号文出台 什么样的做法属不当歧视?
 

不少人把“38号文”称为一场惠及广大供应商的“及时雨”。无论从“38号文”的出发点,还是落脚点看,搬掉的都是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个“绊脚石”,维护的都是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此外,38号文还将重点清理和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十个问题。例如,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详细】

 
政采人应谨记“38号文”8个“不得”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更好地学习,《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再做梳理发现,除了要重点清理和纠正的10个问题外,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来说,“38号文”强调的这8个“不得”更要谨记。一是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详细】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通知》明确,对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节能环保清单不再公布,意味着什么?
 

第一大亮点,产品认证与清单发布分开操作,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也有利于专家高效评审。

9号文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就把品目清单与产品的认证证书分开了。相对以往把产品清单发布与产品认证捆绑在一起的做法要灵活得多……【详细】

 
节能环保产品实施目录管理 三大“利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这对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疑是一大利好,因为企业所投产品无需再进清单,只需通过相关认证即可享受政策支持。【详细】

 

2019年6月5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

《通知》规定,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通知》还强调,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政府采购如何助力脱贫攻坚战?
 

2019年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鼓励更多地采购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那么,政府采购在脱贫攻坚战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呢?

我认为有两个重点。第一是政府采购要给脱贫攻坚保驾护航,通过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让脱贫攻坚战借助政府采购规则打得有秩序、更公平。第二方面是给力,让政府采购这个市场的机会惠及全国贫困县的农特产品。【详细】

 
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一举多得
 

目前是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运用政府采购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民脱贫致富,是一种有效而且力度较大的扶贫措施。《通知》有两个亮点,一是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运用好政府采购手段,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以支持脱贫攻坚。二是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各级政府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要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仅要用政府采购商品的方法增加贫困农户的收入,还要通过就业扶贫的方式,为更多的贫困人口创造就业岗位。【详细】

 
 

2019年3月,财政部条法司发布“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其中提到: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立法成果。2019年9月,财政部网站发布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中再次明确:财政部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

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各方共识
 

财政部网站2019年9月发布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据了解,王玲代表提出的第7402号建议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

财政部表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了十六年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囿于上位法的既有规定,在有些方面也无法实现有效的突破和修正。

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实践界,还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以不同方式提出法律修改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为各方共识。财政部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需要,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交易机制、需求管理、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相关工作。【详细】

 
 

2019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

GPA谈判谈什么?我国的谈判进展如何?
 

GPA是WTO框架下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一项专项协定,主要规定了加入谈判规则和加入后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加入GPA意味着WTO成员在开放一般贸易市场后,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GPA有“小WTO”之称,加入GPA被喻为“第二次加入WTO”。

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尽快提交初步出价启动谈判。在2007年正式启动谈判并提交了初步出价。随着谈判的深入和国内改革进展,我国对出价进行了6次修改,至今共提交了7份出价,开放范围不断扩大。

第7份出价首次列入了军事部门,涵盖了除国务院办公厅、安全部以外的国务院序列机构,增加了吉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7个省,地方出价由19个省(直辖市)增加到26个省(直辖市),新增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中央管理国有企业,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14家地方管理国有企业。新增山西大学等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第7份出价已与参加方出价水平大体相当。

目前,我国正在与GPA参加方积极开展谈判。【详细】

 
 

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八部门发布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发布旨在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不让劣币驱良币
 

当前,各地的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正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等领域如火如荼的开展。各地普遍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采取了多项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对于企业来说,营商环境就像空气,须臾离开不得。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企业而言,确实益处多多。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先明确何谓营商环境。笔者认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体现国家软实力的标志,也是体现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营商环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实实在在的生产力。营商环境俨然已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如何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成为破题的关键。

对于政府采购领域,好的营商环境包括五大要素:一是健全的法治;二是高效的政府采购效率;三是公平公正的环境;四是低廉的制度性成本;五是完善的信用体系。

营商环境是核心竞争力之一,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因此加强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优化营商环境不留死角很有必要。当然,也要避免急躁冒进和一阵风的毛病,严防"一阵风、走过场",只有务实的举措才能确保取得实效。如果只是跟风或走过头,就容易使整治和优化营商环境错位、脱轨。【详细】

 
 

2019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地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标准》强调,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有标准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4月2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以下简称《标准》),并要求各地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标准》,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根据《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标准》要求,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详细】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该意见还要求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怎么做 7地获好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9年9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印发《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以下简称《典型做法》)。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梳理《典型做法》是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总结推广各地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典型做法》研究选取了部分地方在推进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优化交易服务、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典型做法案例。

《典型做法》推广了七个地方的做法:江苏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贵州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全省一证通用;安徽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深圳市引入新技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浙江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广州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昆明市强化制度与技术供给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效能。【详细】

 
 

政府采购信息网历时3年、投资500余万元研发的“易考通”智能学习考试云平台2019年5月正式上线。“易考通”是政府采购行业第一款集在线学习、自测、考试、取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智能学习服务云平台。2019年12月,在重庆市财政局举办的第二期专家培训班上,500多名专家现场通过手机登录“政采易考通”顺利完成了考试,千人千题避免了互相抄袭的情形。

易考通 学有所长 考证专业
 

政府采购的买家,你是否因不明白法规和市场而陷入难以提出采购需求的困境?或遭遇只能比照供应商数据写出技术参数的无奈?代理机购,你是否仍在苦思冥想怎么帮采购人确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怎么提供一份依法合规的采购文件,及怎么摆脱自身停滞不前的僵局……

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政府采购信息报,在20年专业市场深耕沉淀体系化专业知识图谱的基础上,历时3年投资500余万元,集结20余名业界知名专家联手打造最为专业的政府采购知识体系和培训体系,开发了易考通在线培训考试智能云平台。易考通的课程体系涉及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以视频、音频、动画、案例等多种呈现形式,让用户和业界顶级专家无缝链接互动交流、轻松学习提高。

通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在线培训课程及电子平台系统,易考通能够实现在线报名、在线缴费、在线学习、在线考试、在线自动评卷、在线查询成绩、在线统计分析、在线获取电子证书等八大核心功能,且能够覆盖线下学习考试全流程操作。【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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