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属于《通知》规定的四类关乎国计民生的企业,由于没有推迟复工的时间,故不存在歧视问题。
其次,如果供应商不属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则的确存在开标时间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请注意,此处我并没有使用“不合法”而是使用了“不合理”的措辞,这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自身的复工时间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详细】
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需要有关人员到开评标现场的活动均应当暂停;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可以免责。对此,有人提出,这没有法律支撑。而事实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详细】
资深专家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意见或发布公告,否则不予认定。“相关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可某种情形,并给予公告。每个行业都有自已的应急做法,交易中心、代理机构都发布了相关通知。”
据了解,当遭遇“不可抗力”或“天灾”时,可采取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国际认可论坛(IAF)ID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的突发事件或情况的管理》中,明确“影响获证组织或认证机构的特殊事件可能会暂时阻止认证机构计划实施的现场审核……【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