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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开评标会不会影响疫情防控”“节后的标,怎么办?按时开标有没有问题”“一般性项目发了公告的能不能停下来”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要不要担责……在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下,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供应商都有着这样那样的疑问,本期专题就为大家带来一些疫情防控期间政采的“知识点”。
 
 
这个春节因为新型冠状病毒从汉至全国的蔓延而改变了人们惯常的行为方式,疫情就是命令,防控责无旁贷。在汹涌而来的疫情面前,紧急医用物资的采购怎样才能为抗击疫情助力给力呢?1月26日也就是大年初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立即启动紧急采购程序,建立釆购“绿色通道”,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了政策保障。有读者不免担心,发出疑问:《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合法合规吗?有上位法的支撑吗?
 
这个疑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17年以来人们依法依规采购的意识增强了。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对法律的理解还不够融会贯通。我认为,《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详细】
 
 
疫情面前,只有当事人,没有旁观者。全国财政系统面对疫情积极作为,紧急调集巨额资金,快速打通采购“绿色通道”。山东、湖北、内蒙古、上海等省市区财政厅局纷纷下发通知,规定能不见面处理的事项尽量不要见面,非紧急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随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纷纷发布暂停和延期采购公告。于是,就有人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有的地方政府推迟到2月10日复工,有的地方则推迟到2月3日上班。那么,2月10日复工的当天可以开标吗?
 

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属于《通知》规定的四类关乎国计民生的企业,由于没有推迟复工的时间,故不存在歧视问题。

其次,如果供应商不属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则的确存在开标时间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请注意,此处我并没有使用“不合法”而是使用了“不合理”的措辞,这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自身的复工时间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详细】

 
 
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出现履约迟延甚至履约困难的情况。如何应对,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急需解决的难题。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供应商不能按时复工和运输设备,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这该怎么办呢?
 
总体来说,面对采购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等,防止损失扩大。供应商作为违约的一方,需要及时向采购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如果采购合同确需解除,供应商要立即向采购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参照《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写明此次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及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留存证据以便事后检查。【详细】
 
 
“集中开评标会不会影响疫情防控”“节后的标,怎么办?按时开标有没有问题”“一般性项目发了公告的能不能停下来”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要不要担责……在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下,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供应商都提出了类似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需要有关人员到开评标现场的活动均应当暂停;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可以免责。对此,有人提出,这没有法律支撑。而事实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详细】

 
 
2020年的春节,全国人民齐聚一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全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国家公布延迟长至2月3日,部分地方公布至2月10日,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如何计算?2月3日到2月7日算不算“工作日”?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第五项明确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业内专家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的特殊疫情,为供应商能够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提供便利,而不宜利用此类极为特殊的情况来达到排斥有关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目的。【详细】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常规节奏,而遇到的系列新问题,需要用新思维新路径来解决。“因疫情影响,造成到期资质证书与检测报告无法更新,这种情况该怎么认定?能否继续认定有效?”一位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目前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都延期复工,他们原计划安排的年审与检测工作无法如期进行,担心投标受到影响。
 

资深专家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意见或发布公告,否则不予认定。“相关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可某种情形,并给予公告。每个行业都有自已的应急做法,交易中心、代理机构都发布了相关通知。”

据了解,当遭遇“不可抗力”或“天灾”时,可采取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国际认可论坛(IAF)ID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的突发事件或情况的管理》中,明确“影响获证组织或认证机构的特殊事件可能会暂时阻止认证机构计划实施的现场审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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