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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竞争加剧,同时也出现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而信用评价成为了对采购代理机构“严管”最行之有效的举措之一。那么,如何进行信用评价?各地信用评价工作又是怎么开展的呢?

信用评价这些“重点”要了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财库2号文)明确,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那么,如何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什么时候评价?由谁来评价?
 
什么时候评价?
对于信用评价的时间,财库2号文明确,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由谁来评价?
据了解,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大部分省市都是按照财库2号文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由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当然,也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代理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的情况。
评价包括哪些内容?
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政府采购代理行为以及履职情况。例如:四川省的做法是财政部门组建评价小组进行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由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价小组。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详细】
 
信用评价结果怎么用?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据了解,不少地方每年都会公开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那么,信用评价结果该怎么用呢?【详细】
 
信用评价结果是实施 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依据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一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有影响;另一方面对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业务有一定影响,也就是影响其业务的拓展。【详细】
惩罚不是目的 而是进行规范
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进行规范。对于违法失信行为的代理机构,各省市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出台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不少业界人士表示,失信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不断加大,失信主体希望通过自我纠错的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详细】
 
信用评价考核方式是怎样的?
 
不少省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采取的都是百分制考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起始分值为100分,根据实行情况,进行相应的分值扣减。当然,有的地方在减分的同时,还设置了加分项。【详细】
 
四川省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评分标准有加分有减分,分值有0.3分、0.5分、1分、2分、3分、4分、7分。如果多个采购项目在该项上出现了多个问题,按照问题数量和项目数量同时累计扣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珠海市信用考评采取扣分考评的方式。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基础分为100分。85-100分为A级(优秀);70-84分为B级(合格);60-69分为C级(差);59分以下为D级(很差)。代理机构的年度信用考评得分为基础分减去扣减分所得分数。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代理行为符合扣分条件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明细表》进行扣分。扣分管理采取随时发生随时扣减的方法进行。对同一行为涉及不同扣分项的,按分值高的单项扣分。扣分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不等。

信用评价受惩戒人能重获新生吗?
“信用评价考核类似驾驶证的管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不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这就是说,不能犯过一次错就一辈子都记错,总有一个惩戒期限,也是对受惩戒的人一个改进的动力,不能贴终身的标码。对于今年做得好的采购代理机构更要认真执业,不然明年可能到不好的档次。总之,信用评价考核周期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短期的影响,信用发布到合理期限就撤下来。”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副科长何显华说。
 
各地措施有何不同?
 
信用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尤其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维持良好的信用状况更是至关重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那么,各地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怎么做呢?【详细】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2019年4月制定《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评价的主体及范围、内容、程序、结果都做出了规范。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活动等职责履行情况,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0月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明确,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诚信档案。
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2019年9月印发《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2020年5月印发《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试行)》,明确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惩戒、惩戒结果的运用、惩戒信息的管理以及失信行为主体的信用修复。
 
痛点:失信行为缺乏需统一评价标准
 
要有效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必须事先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这不仅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而且也可以确保考核时有“尺子”去衡量。【详细】
 
现状:关于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
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杨锡才认为,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违法失信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定,但不能完全列举出来。就像我们不能统计认识多少字,但是依据新华字典可以判断哪些字认识,哪些字不认识。同样,界定违法失信行为也是一样的道理,具体情形应该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认定。
 
四川省主要是根据十三项评价内容来判断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登记备案情况;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情况;协助配合情况;档案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效果;服务效果。

江苏省在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等。而对于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江苏省将下列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超出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规范;等等。

解决之道:建立全国统一信用评价标准
“每个地区每个部门都在根据各自实际积极推进信用评价工作。但由于法律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文件,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对于违法失信行为的评判标准也就不一样。例如,一些违法行为有的地区可能列为重大失信,而有的地区则列为轻微失信,容易引起争议。所以,希望国家出台更加规范、标准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并且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而减少各地差异性的考核,对被考核对象相对更公平,避免差别待遇。”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副科长何显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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