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方式所涉的询问、质疑以及投诉程序都有严格的时效性要求,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等。那么疫情防控事件是否能作为上述程序所涉期限中止、中断(参考《民事诉讼法》)以及延期的法定事由就成为关乎监管部门和各方采购当事人权益的问题所在。
本所认为,由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就不可抗力对询问、质疑以及投诉程序所涉期限是否造成影响作出规定,所以疫情防控事件不能作为上述程序所涉期限中止、中断(参考《民事诉讼法》)以及延期的法定事由,即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及监管部门仍以2020年2月3日作为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来计算相关程序的时效问题。
另外本所也注意到,部分省市的政府采购官网也已就上述问题发布了相关文件,如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上海市财政局不再现场接待外来人员办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事宜,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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