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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深化改革2020年怎么推?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了十六年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囿于上位法的既有规定,在有些方面也无法实现有效的突破和修正。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实践界,还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以不同方式提出法律修改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为各方共识。那么,这些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方面都有哪些重大的政策变动呢,一起来看看吧。

 

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凝聚改革共识,准确把握《改革方案》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三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是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地机制,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详细】

 

原 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伟: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新要求;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要求;政府采购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必须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新要求。”刘伟深入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要求。

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集众智汇众力,着力破解八个难题。一是研究解决预算单位采购主体地位的强化问题;二是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和预算管理的融合问题;三是研究解决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问题;四是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中的职能错位问题;五是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完善问题;六是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投诉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问题;七是研究解决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衔接问题,八是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支撑体系的完善问题。【详细】

 
 

原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

未来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都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策体系、执行机制、监管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进一步推进市场开放谈判,在加入GPA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详细】

 

原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

10年来,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成效不断显现、开放谈判稳步推进。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39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基本形成,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中中小企业获得的合同份额近80%。

今后的工作中,要实现“四个转变”:在制度目标上,要从注重节资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在市场规范上,要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在操作执行上,要从注重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在监管方式上,要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详细】

 

原 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王保安:

数量规模是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的基础,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政策目标和综合效益,只有建立在一定的规模之上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王保安表示,质量效益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只有依靠规范操作和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益,才能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因此,必须把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继续扩面增量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采购质量和效益,以彰显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更加蓬勃的生命力。【详细】

 

原 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

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是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提高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加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加快研究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规划工作,明确系统建设思路、框架,明确统一建设与各地方管理程序、集中采购自动化操作流程相互关系和运行机制。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做到操作有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必须并重,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既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又要发挥操作执行的能动作用,监督管理、操作执行要同时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标,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发展【详细】

 

原 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

要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必须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法规制度体系非常完善。我们要加快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进程,要着力研究目前法律规定上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力争在研究修改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予以解决;要针对制度缺失、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制定规范操作执行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要继续充实采购政策功能规定,研究和制定符合政府采购特点的产品政策目录标准,整合现有产品政策目录;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供应商诚信建设与处罚管理、政府采购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制度办法,加强采购市场环境的管理。各地区也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开展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尽早实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各项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原 财政部副部长肖捷: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工作试点。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依法行政、依法采购、规范管理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新的要求。两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为契机,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正处于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转变。我国经济和社会形势与政府采购制度刚建立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任务更加艰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快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更加紧迫。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抓住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改革方向,确定改革任务,抓好深化改革工作,实现向全面发展阶段的根本转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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