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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难?
这些需知道

某采购人遇财政部门抽查,却找不到某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档案。之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但代理机构称,采购文件档案不归他们保管。那么,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档案由谁负责保管呢?我们来探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为什么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什么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何为档案?《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对于政府采购活动,自然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加强档案管理,其目的在于记录每项采购活动的过程和细节,便于查阅。 【详细】

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有法可依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有法可依

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条文中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采购文件的保存、保管等相关事宜。 【详细】

采购文件档案保管应明确责任人采购文件档案保管应明确责任人

关于采购文件档案管理相关的六个要素中既有强制性规定,又有任意性安排。对于保管对象、保管期限、保管要求及保管责任属典型的强制性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对于保管方式,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电子档案保管或保存。需要注意的是,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电子档案方式保存或保管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档案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详细】

保管主体究竟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保管主体究竟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87号令等法律法规均笼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负有保管或保存采购文件。据此,可以认为保管主体是强制性规定,这是因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共同保管主体。但是,笔者发现,在财库2号文中却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谁保存或保管采购文件。财库2号文的这一规定明显延续了委托代理制度的立法精神,赋予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意思自治安排。 【详细】

关于档案管理主体,有待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明确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进行约定保管主体,而不应一律规定两者共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