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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提供虚假资料情形一:提供虚假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

    

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情况较为常见。梳理发现,2019年有8家家具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3家企业因提供虚假材料两次“上榜”,可见问题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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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有些家具企业明知道自己达不到项目要求,但为了中标或成交,不惜弄虚作假,通过复印或PS,企图蒙混过关。“假的真不了,假证书一眼就能看出破绽。”一位评审专家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深度融合,虚假材料将“无处可藏”……【详情】

 
情形二
情形二:拒不签订合同情形二:拒不签订合同   

拒不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有一套严谨的游戏规则,供应商一旦中标或成交,如无正当理由,必须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作。如果擅自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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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追究法律责任……【详情】

  
  
情形三
情形三:串通投标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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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各地财政部门也对政府采购恶意串通行为坚决说“不”。比如北京市财政局在近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监管信息(2020年第1号)中强调,近期在处理案件中发现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问题呈增长趋势,要求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串通投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的,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情】

 
情形四
情形四: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情形四: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是财政部门对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主要检查供应商是否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投标等。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加大对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主体的监督检查,供应商应积极配合……【详情】

有业内人士表示,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希望行业良性发展,企业把时间精力都花在打造产品上。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表示,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一是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供应商弄虚作假成本;二是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的公开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三是细化虚假材料认定标准,提高专家辨别虚假材料的能力;四是探索大数据信息查询机制,降低核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