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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用户日前在易采通APP上提问,某项目评标结束后,才发现资格审查有错误。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救济纠错呢?资格评审或者符合性审查错误是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组织评审呢?那么,什么情形下,可以重新评审?带着这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13.com)对重新评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详情】

重新评审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87号令第六十四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时,重新评审的情形: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74号令第二十一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重新评审的情形:出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财库〔2014〕214号文第六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重新评审的情形: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第三项
财库〔2012〕69号文第三项
要求重新评审的情形: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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