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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采购的推进,提高了采购效率,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政策扶持,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生存空间;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潜在供应商都能更早知晓采购计划,促进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系列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分享到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带来的红利。那么,对于供应商而言,近年来,又有哪些制度红利呢?……

规范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是一种趋势。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2004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颁布实施。2019年12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颁布,19号令废止。

101号令与19号令相比,新增5条,删除20条,修改16条。101号令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偏于查找获得。为规范信息发布格式,2020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2011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对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2018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则对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做了进一步规范,以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94号令首次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二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四是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五是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的处理;六是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的处理。

 

2013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为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基础规范。同年,财政部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提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2017年和2019年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都对“互联网+政府采购”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2018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也指出,要加快形成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并将“互联网+政府采购”纳入改革方案;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则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今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要求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等流程。电子化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真正实现了让供应商“少跑路”甚至是“零跑路”。

38号文首次提出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并要求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

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做出具体安排,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38号文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2020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办法做了进一步明确。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九条则明确,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38号文中规定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十种规定和做法,包括清理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38号文还要求,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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