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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评审因素的选定更是评审标准设定的重中之重。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发挥为准绳,并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设置评审因素需要重点注意这些事项
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的评审因素
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全文]
市场占有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大型企业的市场份额整体比中、小、微型企业高,这间接涉及了企业的规模要素。如果将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视中小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涉嫌排斥或歧视中小企业...  [全文]
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应作为加分条件
从2014年起,国务院分批次取消了职业资质许可和认定事项,多达上百个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既然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那就说明该资质已经失去了效力,不能再作为资格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也不可以...  [全文]
现场踏勘证明不应作为评分项
设置现场踏勘作为评分项, 一是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二是存在廉政风险。建议对确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招标文件里面明确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去与不去,且也不作为评分项...   [全文]
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全文]
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要分配合理
在确定评分因素后,每个评分因素的分配权值也很重要。如对价格分值的比重,是有相关制度规定的。分值设置如果低于"底线",将使得采购文件本身因违法而不得不面临重新采购的局面...  [全文]
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不存在变相设置准入门槛的问题,也没有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本地化服务不等于本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外地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只是如果有本地化服务的机构或办事处则更好,可加分...  [全文]
环保品目清单之外的产品加分要合理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之外,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引入对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的加分政策应当是允许的,但加分应当与投标产品节能或环保性产生的效益相适应...  [全文]
将国外某项认证设为加分项应慎重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选用一些国际标准、国外标准、行业标准或是企业标准时,如对相关标准不够了解,还应该咨询专家,确保相关标准及评审标准的采用科学合理、避免采购失败...  [全文]
特定金额的业绩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特定金额的合同虽然不直接针对企业规模,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其实质是通过营业收入对中小企业进行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全文]
制定评审标准应将客观因素最大化
在设置评标或评审标准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多的将客观评审因素作为评判的对象,以防止评标人或评审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干扰和影响评标或评审的结果。另外,主观评审因素应尽量细化...  [全文]
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