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的防止“异常低价”成交的要求和条款,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异常低价”,没有明确的标准。本期我们来梳理政府采购中的那些“低价”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的防止“异常低价”成交的要求和条款,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异常低价”,没有明确的标准。本期我们来梳理政府采购中的那些“低价”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