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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预算金额100多万元的校门维修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要求供应商报名时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工程专业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专业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岗位证书,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上所有人员均须提供身份证原件、职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一年(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缴费凭证、社保花名册、社保需提供社保账号及查询密码及查询截图)、且要求在XX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可查且无在建工程”。 同样是报名,一供应商“投诉”说,中部某县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该采购项目在网上发布公告,为询价方式采购,该供应商按公告要求去报名,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问供应商,是否与采购人联系了,否则不让报名。该供应商说,为什么需要与采购人联系呢?再说也没有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呀,公告上也没有要求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报名。后来该供应商又是与采购人联系、又是资格审查,几经周折才报上名。 目前,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审查可谓五花八门,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已颁布15年了,也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74号令、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自己对法规的理解在操作。而前面所讲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报名时提供职工的身份证原件、要求供应商与采购人联系,不知是“无知”,还是故意刁难。 |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中不得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特别强调,“在执行管理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进行审查,即对供应的资格要求、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程序等没有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但没有细化。 如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何去审查供应商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健全的呢?目前通常的作法是“查看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料”。审计是要花费钱的,是需要精力的,这无疑又增加了供应商负担。【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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