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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预算金额100多万元的校门维修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要求供应商报名时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工程专业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专业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岗位证书,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上所有人员均须提供身份证原件、职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一年(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缴费凭证、社保花名册、社保需提供社保账号及查询密码及查询截图)、且要求在XX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可查且无在建工程”。

同样是报名,一供应商“投诉”说,中部某县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该采购项目在网上发布公告,为询价方式采购,该供应商按公告要求去报名,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问供应商,是否与采购人联系了,否则不让报名。该供应商说,为什么需要与采购人联系呢?再说也没有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呀,公告上也没有要求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报名。后来该供应商又是与采购人联系、又是资格审查,几经周折才报上名。

目前,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审查可谓五花八门,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已颁布15年了,也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74号令、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自己对法规的理解在操作。而前面所讲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报名时提供职工的身份证原件、要求供应商与采购人联系,不知是“无知”,还是故意刁难。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中不得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特别强调,“在执行管理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进行审查,即对供应的资格要求、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程序等没有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但没有细化。

如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何去审查供应商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健全的呢?目前通常的作法是“查看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料”。审计是要花费钱的,是需要精力的,这无疑又增加了供应商负担。【详细】

 
对“特定条件”的审查内容
方式采用负面清单制
由于采购对象的不同和采购项目的多样性,“特定条件”有许多,不能一一列出其对应的审查方式,只有采取负面清单式,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列出,禁止其行为。
 
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第1至5款条件审查内容、方式应进行细化规范
一是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审查,分三种情形:“法人”的审查新版营业执照,查看其营业范围;“其他组织”的查看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自然人”的查看本人身份证或相关学历、专业成果证书以及是否有行为能力。【详细】
 
对《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的资质证明的审查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的、国家有明文规定的资质证明以及与采购项目有直接关系或关联且非要不可的才可以进行审查,否则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
 
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后还能提质疑吗?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招标文件对于上述这一段内容没有写清楚,如果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均未提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网站查询截图资料,按“逆编写者释义”的原则,应当理解为此项查询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供。

同时,在《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中,均未要求或提及无效投标需要相关投标人签字。因此,这不是一个法定环节,也不是不受理质疑的理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受理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详细】

资格审查认定错误该如何处理?

在政府采购中,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就如同判了投标供应商“死刑”。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授权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体现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是资格审查也存在产生错误的可能性,那么发生错误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之一。87号令将资格审查工作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如果资格审查认定错误,不应属于评委会评审出现的错误,不是评委会的责任,所以,资格审查错误的纠正不在评委会重新评审的职责内。【详细】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可以,只要参加了该项目,就可以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详细】

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需要保密吗?

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需要保密吗?

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另外87号令明确,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所以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除本供应商外应当保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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