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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评审后去“自首了”、“以大充小”的中小企业声明惹出了大麻烦、响应文件上没有的章过一夜却有了……这些听起来有些光怪陆离的事情却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本期专题将为大家盘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几个小故事,其中蕴藏的那些“大知识”很值得我们学习……
 
 
故事内容

2019年7月10日,一个监测系统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准时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共抽取王某、张某和崔某三名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到了磋商现场,磋商小组中的王某看到磋商文件后,发现自己的专业和这个项目完全不相关,马上找到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说,自己对这个专业真的不了解,不是这个专业的专家。

通过沟通,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也发现王某的专业与采购项目确实不对口。但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考虑到磋商活动已经开始,如果取消王某的参评资格,将导致磋商小组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果补抽专家,其他两位专家可能又不愿意等待,即使是等待了,等待的这个费用还的代理机构来出。考虑到项目紧急,同时也为了节约成本,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让王某还是继续参与磋商。

王某再三表示,专业真的不对口,无法参与磋商和评审。这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对王某使出了杀手锏:“如果你拒绝参与评审,我就在项目评审专家绩效评价中给你差评。”【详细】

故事启示
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该如何处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评审专家自身局限或者评审时间、投标文件编制的无序等主客观原因,都可能造成评审出现错误,尤其是一旦出现了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从业者处理起来往往无所适从。笔者在此结合政策法规和采购实践,就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的处理作一梳理。

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的处理,根据发现错误的时间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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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方面评价评审专家

当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都面临哪些问题或挑战呢?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制度设计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设计出一套评审专家进出和开展活动的有效运行机制,尤其要建立健全评审专家的激励约束机制,让评审专家既有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动力机制,又有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业荣誉感与责任感;二是专家独立评审问题,受区域、时间、管理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包括自身的道德因素),其评审的独立性往往严重不足;三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问题,受管辖权的限制,每个地方的评审专家只为地方服务,其他地方无法与其共享,致使地方政府采购评审时可供抽取的专家库名单严重受限,同类评审项目经常是由几个熟面孔进行评审,給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寻租行为留下了空间或可能。【详细】

 
故事内容

记者近日听说了这么一个案例:采购人将某一项目委托给一家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这家代理机构连开评标场所都没有,结果就到采购人单位去开评标,而采购人单位并没有专门的录音录像设备。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有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正本没有盖公章,然后就让采购人保管起来,第二天评标时却发现章盖好了。这时采购代理机构着急了,跑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说没有监控设备,没办法查。后来代理机构又跑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回复他说,究竟谁盖的章,公安机关都没办法查,财政部门更没办法查了。同时,财政部门也说了,这种情况应当对采购人、采购机构进行处罚,理由是采购文件保存不当。因为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保存不当,才导致采购文件被变更。【详细】

故事启示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时,一定要看代理机构有没有代理能力,比如人员、经营场所、监控设备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这些基本条件均不具备,采购人还委托其代理采购,可能后患无穷。

 
故事内容

某小学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中,派了一名刚到校不久、没有经验的老师去当采购人代表,这名老师虽然完全不了解情况,但是他知道不能够让最低价中标,因为去之前领导特意跟他交代了,最低价的坚决不要。

该项目预算180万元,大多数供应商的报价都是160万、170万左右,只有A供应商报价是50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专家应当让其说明情况,供应商如果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但在此次采购中,评审专家认为50万也可以做,就没有根据87号令之规定,让A供应商说明情况。采购人代表对此很着急,因为如果按照这种情况评下去,最终肯定是报价最低的A供应商中标,采购人代表当场就不评了,返回了学校。【详细】

故事启示

采购人代表的这种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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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现场的组织工作重点抓什么?

评审现场的组织工作,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做好评审环节的组织工作,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分内职责。那么,评审现场的组织工作重点抓什么呢?87号令第四十五条做了明确规定,可以从六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严格核对评审人员身份。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第二,尽到告知责任。评审人员到达评审区域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以下事项:一是宣布评标纪律。二是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专家可以申请回避。三是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组长,告知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四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五是告知评标委员会评标现场正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促进其依法进行评审。六是如果采购人提出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告知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详细】

 
故事内容

某一政府采购项目,有5名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其中4名专家推荐的是A供应商中标,只有采购人代表推荐的是B供应商中标。中标公告中最终是B供应商中标了。评审专家们遗憾地表示:4个人的意见还抵不过采购人代表1人的意见。

中标公告发布后,未中标的供应商也没有提出质疑。但采购代理机构因为看不下去,就写了一个书面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调查,发现4名评审专家的打分相对来说比较客观,而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时给其推荐的B供应商打的全部都是最高分,给不中标的几家供应商则全部打的是最低分。结果,采购人代表1个人一下子把4名评审专家的打分给拉低了。

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这样的评分有问题,就把采购人代表找来说明情况。采购人代表也很“诚实”,说是领导让他这么打分的,把领导给“出卖”了。随后,监管部门又把他的领导找来,告诉他这样打分是不合理的,属于明显的评分畸高、畸低,最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故事启示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审慎。如果需要对项目进行陈述时,只能通过书面形式对项目背景、需求做一些详细介绍,而且应避免做倾向性、误导性陈述,否则,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其给予警告,甚至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至于评审中出现问题,除了上面说的评分畸高、畸低,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之规定,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四种,即: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评审并不是推倒重来,只是对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如果改变了评审结果,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什么叫“推倒重来”?推到重来就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推到重来是基于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有违法违规现象的,也就是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即: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故事内容

“没错,这三家商贸公司都是中小企业,但他们提供的都是大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不能享受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优惠待遇。”某市财政局负责人解释道。

7月初,某市财政局连续发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次对A、B、C三家商贸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处罚,分别罚款5300元、4650元和4270元。

据悉,A、B、C三家商贸公司在参与同一电视机设备采购项目时,被当地财政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而这份虚假资料是《中小企业声明函》。【详细】

故事启示

什么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两大条件,一是符合工信部[2011]300号文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果提供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首先要弄清楚货物制造厂家的类型是大型、中型或小型,然后据实填写制造厂家类型;二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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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可以自定格式吗?

根据181号文的规定,供应商本身为中型企业的,其定性填写为中型企业;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自身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定性填写分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定性填写应该为中型企业。供应商自身为微型企业,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定性填写为小型企业。

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如果既有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又有中型或者大型企业制造的,该如何认定企业类型呢?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以借鉴……【详细】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评审专家被处罚

“前段时间我们处理了一起投诉,供应商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专家一同投诉,最后被投诉人均被处罚。”近日,某省监管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向笔者说起了一件事。

这件事情发生在某市民政局八一慰问活动净饮水机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采购中。项目预算为39.6万,采用磋商的方式进行。我们都知道磋商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磋商小组要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但这个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却出现了以下对话内容。

评审开始没多久,磋商小组负责人便催促说:“老张,快结束了吗?马上就好。”磋商小组成员老张回答说。“就你最慢,快一点。”该负责人说。【详细】

为改变谈判结果 “搬出”县长向评审专家施压属违法

某县要对一个物业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金额10万余元。当地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了评审,当评审专家辛苦了两个多小时,完成打分、汇总并全部签字后,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急冲冲地进入评标室突然关闭了现场录像机,对评审专家说:“你们能不能将结果改成第二名?”

评审专家认真解释说:“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这样,无法更改。”项目负责人出去后又回来继续纠缠:“这件事让我们很为难,采购人竟然让县长直接打来电话说,这事弄不好,我的县长就做不成了!”【详细】

政府采购项目上演“狸猫换太子”被识破

某政府采购项目,为新建改扩建的六所学校添置55寸液晶电视机157台,46寸电视机1台,42寸电视机19台,项目预算92.45万元。通过公开招标,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为79.68万元。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如期供货,第一次验收时验收小组发现:供应商存在供货型号与中标型号不一致、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情况,公然上演“狸猫换太子”。验收小组当场识破并提出整改意见。依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意见,中标单位积极配合,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合同法》规定,立即开展调查,发现问题源头确系供货厂家部分人员涉嫌造假,企图蒙混过关,决定重新组织供货,不敢触碰法律红线,最终按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并全部安装到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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