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审慎。如果需要对项目进行陈述时,只能通过书面形式对项目背景、需求做一些详细介绍,而且应避免做倾向性、误导性陈述,否则,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其给予警告,甚至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至于评审中出现问题,除了上面说的评分畸高、畸低,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之规定,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四种,即: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评审并不是推倒重来,只是对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如果改变了评审结果,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什么叫“推倒重来”?推到重来就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推到重来是基于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有违法违规现象的,也就是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即: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