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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22号),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各地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等领域的单位部门纷纷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本期专题就为大家带来部分地方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及业界人士的探讨。
 
国务院:加强招投标和政采监管 依法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22号),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需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是,《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详细】

 
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好“三公一诚”是关键
现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多,五花八门,已经偏离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有一些招标公司操作不规范,变相设置门槛,抬高门槛,通过设置门槛来降低竞争,这都应当严格管理规范。
优化营商环境应该抓好诚信问题

当前政府采购优化营收环境有哪些难点痛点堵点呢?业界专家林柳枝说,在当今社会,尤其是供应商诚信体系尚未健全完善的现状背景下,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担心供应商虚假声明承诺,给项目实施埋下隐患。

在安徽大学采购管理中心主任毕涛看来,如何真正落实诚实信用原则至关重要。即期望在政府采购中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供应商的诚信体系,加大对违法失信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着力优化流程

业界专家陈仕伟认为,现在有些单位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基本上变成了客观性评分,这样完全限制了评委自由裁量权。但相当于是在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难以发挥评委的应有作用。有的供应商选择了恶意低价竞争;中标供应商没有合理利润,就在履约环节降低标准,这就导致了采购质量的下滑。另外,采购资金支付程序也亟待优化,供应商收款经常是找各环节人士签字,用时间太长,有时要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特别是质保金,本来一年质保期满该付的,由于经办人或相关人员更换,几年都收不回。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采购处黄显康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没有出现与招标不一致的情况,供应商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就应按合同规定的中标价格进行付款,不应以审计价格为准,按审计的数额去付款。【详细】

公平是各方主体的主要诉求

毕涛认为,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的主要诉求主要是政府采购如何真正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财库[2019]38号文件正是落实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有效地保护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合法权益。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放不开,管太严”的现实情况,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主观能动性得不到更好地落实。需要着力去解决。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更多是期望政府加强公正监管,推进有效监管。真正做到“政简易从”,规则越简约透明,监管越有力有效,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 两大问题不能忽视
 
 
新成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不能受限
 
38号文明确规定,要清理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就使得一些新成立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会遇到相关资料如何提供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中财-中证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温来成指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将上述年限写成"六年内",这属于用年限的门槛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成立十年以上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招投标,这也属于用门槛的年限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而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仅看供应商三年内有无违法行为,这是按照法律一视同仁的做法,不属于用年限来限制供应商的行为。在温来成看来,新成立的企业只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无重大违法记录,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详细】
 
 
辩证看待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
 

38号文还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列在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范围之列。

针对上述规定,某财政局政府监管处负责人表示,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可以继续使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在有很多定点采购,不知道是否应该取消,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处理?

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虞靖彬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模式中,定点采购较为常见,其优势对于小额采购来说,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而且支付也比较方便,可以有效地提高采购效率。但是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如货物种类较少、竞争性较差、报价不易受到控制等,不确定的影响因素的存在会影响项目的执行,同时由于竞争性差会导致存在一定的垄断行为。【详细】
 
 
部分地区做法
 
自查+负面清单 南昌优化营商环境出举措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优化,最难的是刀口向内。”江西省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优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和堵点很多,但是我们勇于自查。南昌市财政局近日印发的《南昌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江西省率先出台的负面清单,对优化南昌市政府采购环境意义重大。

通过采访,记者发现,南昌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要求较高,政府采购绩效考核也很严格,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详细】

杭州:优化营商环境以制定范本为着力点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到,该中心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着力规范采购流程、大力提高办事效率,近期制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标准化范本。

“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标准化范本制定是我们整个标准化文本体系的一部分,制定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中心去年通过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相关采购文件, 起草了采购文件标准化模版 (初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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