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提供虚假材料?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局王伟表示,虚假材料的认定,首先要由评标委员会提出来,或者是在中标结果公示出来后,其他投标单位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在实际工作中,是采取查询官网、质疑单位反证、该单位自证,相关部门证明等方式进行认定。
中国水稻研究所财务处副处长曹国强则表示,认定虚假材料首先要明确“材料”范畴。他认为,凡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物品,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材料”。
根据“材料”的用途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供应商用来证明其符合投标资质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许可证、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文件;另一类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描述和约定的证书、数据、图表、图案等,具体包括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名牌产品证书、样品等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那么,样品是否存在虚假的情况?王伟说,供应商提供样品,一般都会有产品厂家授权书,不存在真与假的判断,只存在样品质量差的问题。同时,曹国强表示,如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书对货物的材质、品类等质量特征做了详细的描述,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一定要符合采购文书的规定,否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