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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5月14日发布16则信息公告(第八百三十九号至第八百五十四号),其中第八百四十七号和第八百五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财政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进行处罚。一家公司被罚719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另一家公司被罚968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那么,本期专题就来讨论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到底值不值?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提供虚假材料?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局王伟表示,虚假材料的认定,首先要由评标委员会提出来,或者是在中标结果公示出来后,其他投标单位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在实际工作中,是采取查询官网、质疑单位反证、该单位自证,相关部门证明等方式进行认定。

中国水稻研究所财务处副处长曹国强则表示,认定虚假材料首先要明确“材料”范畴。他认为,凡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物品,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材料”。

根据“材料”的用途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供应商用来证明其符合投标资质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许可证、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文件;另一类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描述和约定的证书、数据、图表、图案等,具体包括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名牌产品证书、样品等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那么,样品是否存在虚假的情况?王伟说,供应商提供样品,一般都会有产品厂家授权书,不存在真与假的判断,只存在样品质量差的问题。同时,曹国强表示,如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书对货物的材质、品类等质量特征做了详细的描述,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一定要符合采购文书的规定,否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正确认定“虚假材料”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

如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他人代签,但加盖的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就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因为签字并不是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是否有效的条件,签字不符不导致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但是如果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是虚假的,则整个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就是“虚假材料”。

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因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评委对供应商投标的评判,影响到供应商的得分,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和中标成交。

对于供应商自己擅自提供的非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出现了虚假的情况,不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因为这些材料对评委没有任何影响,评委对于这些材料不会加以评审,更不会根据这些材料作出评审结论。这些材料的虚假与否对于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没有任何的影响,不应认为是供应商"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22家企业入政采“黑名单”多因提供虚假材料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全国约有322家企业(包括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约有104家企业是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处罚的,成为供应商被处罚最多的原因。【详细】
财政部信息公告 5家供应商因虚假材料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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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评审专家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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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虚假材料 三家公司并列入“黑名单”
记者日前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山东教之友教育装备有限公司、鄄城宏博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在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分别被安阳市财政局给予罚款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行政处罚。【详细】
 
 
结束语:对于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肉眼是不容易辨认,但是核实起来并不难。因此,供应商最好不要心存侥幸,为了中标,不惜造假。这不仅会被限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且还会影响自己的声誉。诚信经营方可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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