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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实质性要求?首先,一定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核心利益的集中体现;其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核心利益,一定具有除项目本身需求的外延性,既能够按照采购人的意思自治顺利实现采购目标的附加要求和规定,又需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效益的内容事项;第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一定是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在采购文件之外,设置体现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并作为政府采购各方都要遵守的规定和要求,因为这是违背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的。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应是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保证采购活动效益和采购项目质量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必须响应和满足的各项规定条款的总称。

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采用特殊标识或直接写明“实质性要求/实质性条款”等进行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臆测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实践中,有些评审专家超出采购文件明示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范围,作为评定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依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违规的。如果采购文件把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可能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受损的,应认为采购文件具有重大缺陷,按有关规定处理,但评审专家也不能擅自定义实质性要求直接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应当包括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以下简称“采购预算”)、保证金、报价、语言、授权、竞标有效期、知识产权、保障公平竞争、合同分包、禁止转包、竞标纪律、重要文书格式等保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和采购项目有效实施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条款,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必须响应和满足的规定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事前确定的不可协商变更的规定条款,以及其他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或者供应商必须响应和满足的规定条款等。
01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是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为实现政府采购需求所能支付给供应商的最高资金额度。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与采购单位的部门预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部门预算是确定采购预算的前提,没有部门预算就没有采购预算,这也决定了采购预算一定是小于等于部门预算,绝对不能超过部门预算。采购预算是采购项目实施时,体现完成采购项目和实现采购需求的最终资金安排,它的测算规则、形成机制、形成时间、作用效力等,与部门预算存在本质区别。【详细】

02
保证金

保证金是保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和采购项目有效实施的致力于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的资金手段,但保证金的收取同样将增加供应商的负担。

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收取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收取多少、收取方式、退换方式、退还条件、不退还理由等,都需要在采购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明确规定。【详细】

03
报价

供应商报价应当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核心规则,因为价格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核心要素。

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其规定的报价规则和理念,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一定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一定要有利于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详细】

04
语言

根据《宪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的一切书面、电子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必须提供的外文资料,除不宜翻译成中文的,应当翻译成中文,且以中文释义作为评价判断认定的依据。

05
授权

授权指的是制造厂家授权或者生产厂家授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除进口产品外,采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获得制造厂商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授权作为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项目是否需要将授权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来确定……【详细】

06
竞标有效期

竞标有效期是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在竞标有效期内,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约的情况以外,供应商撤销投标(响应)文件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应当判定其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是虚假响应,系事后证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且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详细】

07
知识产权

尊重知识产权是市场规则,也是国际规则,政府采购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但是,结合政府采购实际来看,更应当同时确保采购项目的后续投入不被前期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为知识产权的原因而绑架,导致后续的政府采购行为没有竞争性或者导致创新无法实现,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笔者认为,要在采购活动中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在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部分作出三个层面的规定……【详细】

08
保障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实际中,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可能列举出政府采购市场中的所有违反或者不利于公平竞争的行为,并进行法律规制。那么,要保证每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的实现,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部分就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需求,规定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的措施。【详细】

09
合同分包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需求,载明供应商是否可以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合同的内容事项应当明示,且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供应商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包履行合同部分需要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的,分包履行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资格资质。【详细】

10
禁止转包

实践中,转包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层层转包的现象非常严重,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应严禁中标、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

转包与分包的本质区别,在于分包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不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包供应商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没有实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是对采购人负责,而转包……【详细】

11
竞标纪律

要保障一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必要的纪律要求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不得有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或者视同恶意串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规协商谈判、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者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详细】

12
重要文书格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实现采购活动规范化进行,一些供应商竞标文书格式设置是非常必要的,这常常也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竞标文书格式,应当坚持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一般不得具有强制性。

但是,为保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的必备文书格式,如投标函和承诺函等,一般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详细】

13
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不得偏离且必须响应的规定条款

这类规定条款,往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最关心、最重视、最花精力的部分,也是决定此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有别于彼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主要区别的部分,是采购项目特殊性的集中体现部分。

采购文件中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不得偏离且必须响应的规定条款设置,应当保证采购项目核心采购需求的实现,有竞争需要的,还应当考虑能够满足法定有效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要求。【详细】

14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事前确定的不可协商变更的规定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结果的契约化体现。政府采购合同遵循合同法规则的风险之一,就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能会冲击采购过程中通过一系列采购过程所确定下来的实质性采购结果。

因此,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出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不可协商变更的规定条款,是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满足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事项具有先前确定性的重要体现。【详细】

15
必须满足的其他内容条款

在编制政府采购采购文件时,一些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或者供应商必须满足的其他内容条款等,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断总结完善,以保障政府采购需求的实现。

生产厂家的授权可否作为实质性要求?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就是说,从2017年10月1日起,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的授权或承诺不能作为供应商合格与否的门槛条件了。那么,生产厂家的授权能否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呢?【详细】
投标文件非实质性要求偏离 咋扣分?
某学院中心机房后备电源及精密空调设备项目招标,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称: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招标文件规定评分标准采用倒扣分方式,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没有偏离的,得45分。有一项“★”参数偏离的,扣4分;有一项非“★”参数偏离的,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但以倒扣分方式计算,所有技术评审因素的总分值不等于45分。【详细】
政府采购中的实质性要求如何理解?
“实质性”这个词在政府采购中经常见到。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实质响应”,第三十八条出现“实质性变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出现三处“实质性要求”,第七十四条出现“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出现“实质性要求”…【详细】
注:本专题部分内容节选自业内人士为本报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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